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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一章 陈述重要内容判定第一结果(第4页)

“这一过程可以说,是在救人的行为中而实施的迫不得已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从以上的种种来看,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理应对于李栋减轻刑罚。”

“……”

苏白的陈述内容很长,但是陈述的核心也很简短。

第一:驳回了林文杰和周伟的观点——林文杰让李栋购买昂贵药品并不是无利可图。

第二:虽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林文杰暗示了李栋,去私自公章进行缴纳医药费用。

但是这一点不重要,重要的是李栋的主观性,是不是被迫的。

这一点证明了吗?

这一点从医药费用上已经证明了。

并且在刚才陈述的逐渐增加了医药费上更加清晰的说明了这一点。

即使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可是在审判长的倾向性当中。

会朝着对李栋的有利倾向进行判决。

第三:表明了李栋被迫的第二原因,没有钱去治疗!

肖春梅的病能耽误吗?并不能耽误。

从法律意义和情感意义上来讲,肖春梅的生命权优先。

并且李栋是肖春梅的丈夫,有权利和有义务去照顾她。

在一般的庭审情况下。

虽然说,法律正义,法律公平,法律严肃。

可是一般在面对着是在往善的违法行为中,都会从轻判处。

这也是法律审判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

“目前大致的情况已经陈述完毕,剩下的就要看审判长的相关判定了。”

苏白抬头,将目光落在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作为审判长。

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将大致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梳理。

现在的情况是——苏白虽然没有拿出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林文杰有着暗示的行为。

但是从其陈述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林文杰的确是有着故意卖高昂的药品给李栋的。

李栋私刻公章,的确有着这一部分原因。

在其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被迫性。

不过……

该案件只是进行了一定的答辩,还是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判定的。

就比如说这一个寻衅滋事的认定。

应不应该驳回?

想到这里,魏国明敲响法锤,看向公诉人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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