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一
1。无论对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作怎样的理解和解读,生产力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生产力决定论强调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而经济决定论则强调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或者说经济关系对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的决定作用。那么,“生产力”指的是什么?“经济”指的又是什么呢?
在《“经济发展”释义: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视点》(附录Ⅰ)中,笔者根据马克思“经济,即生产过程本身”[1]的论断指出:“经济”具有二重含义,一方面指的是生产过程的物质内容即生产力,另一方面指的则是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即生产关系。与此相应,“经济发展”也具有二重含义,一方面指的是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指的则是生产关系的变革;并且,后者既包括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之间的转化即质变,又包括性质相同的生产关系在不同形式之间的转化即量变。马克思说:“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发展。”[2]以此来看,把经济发展等同于GDP的增长是偏颇的,同样,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是片面的。在当代,只有在大力发展物质生产力的基础上,在生产关系层面落实“生产力……归人民所有”[3],即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
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力是人们在“人与自然的‘斗争’”或“人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获得的“物质力量”和“物质结果”[4],表征的是“人对自然的关系”[5]。在此基础上,笔者在前期研究中指出,要把“生产力一般”与“生产力具体”区分开来,马克思称前者为“生产力的总和”,而称后者为“主体生产力”“客体生产力”“劳动生产力”“资本生产力”“自然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等。生产力一般是各种具体形式的生产力有机耦合的结果,而生产力具体则是生产力一般在不同层面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既不能把这些处于不同层面的生产力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具体层面的任何一种生产力去排斥甚至取代生产力一般。生产力一般是思维的一种“抽象”,或者说是借助于人的抽象思维的一种理论把握。尽管如此,它绝不是虚无缥缈、虚幻不实的东西,作为一种“总的趋势”,生产力一般就形成并存在于人们的物质生产和历史活动过程中,形成并存在于作为这一过程的必然产物的生产力具体中。[6]
2。出于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辩护,科恩首次提出了著名的“首要性命题”和“发展命题”。前者指的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首要性,或者说对由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结构的首要性”,后者指的则是“生产力趋向发展贯穿整个历史”;[7]前者确认了物质生产力的首要性和决定作用,后者则确认了物质生产力自身的不断发展。可以说,这两大命题宛如两大支柱,共同支撑起历史决定论乃至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大厦。然而,科恩的这一辩护却受到安东尼·吉登斯、S。H。里格比和迈克尔·A。莱博维奇等人的猛烈批评。[8]
《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论错了吗》(第一章)是笔者对莱博维奇观点的回应。(1)莱博维奇认为,生产力决定论或首要性命题面临三个理论难点:一是它难以解释社会革命的必要性,二是它难以解释阶级斗争的重要性[9],三是它难以解释资本主义为什么“最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对此,笔者指出:其一,由于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才能用新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取代旧的不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社会革命从而成为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实现方式,所以,生产力的首要性并不排斥社会革命的必要性。其二,由于阶级斗争和阶级运动的最高形式就是社会革命,无论是社会革命还是阶级斗争,都是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实现方式,所以,生产力的首要性同样不排斥阶级斗争的重要性。其三,由于资本主义剥削所采取的方式不是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那样的政治暴力,而是商品生产和自由竞争等经济手段,所以,它空前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表明资本主义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最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可见,生产力决定论并不存在莱博维奇所说的那些理论难点。
(2)在莱博维奇看来,生产力决定论或首要性命题存在着三个理论盲点,这些盲点使得它在一些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面前丧失了解释力。一是它忽视了生产关系的重要性,二是它忽视了人类的作用,三是它忽视了劳动者的作用。对此,笔者指出:首先,莱博维奇把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分别构成物质生产的内容和形式,内容和形式是任何现实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就此而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同等重要;但从物质生产的发展和变化过程来看,只能是作为形式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合作为内容的生产力,作为内容的生产力决定作为形式的生产关系。其次,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时,人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主体,不能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同现实的人割裂开来。因此,肯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忽视和否定人的作用。最后,劳动者及其劳动是物质生产过程的内在的活的要素,是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在一切历史形式的社会中,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文明的物质基础。因此,莱博维奇所说的马克思忽视了劳动者的重要作用,就更是无稽之谈了。可见,生产力决定论并不存在莱博维奇所说的理论盲点,其现实解释力也毋庸置疑。
(3)作为一种替代方案,莱博维奇提出了人的需要决定论或人的需要的首要性命题。对此,笔者指出:莱博维奇的论述不仅存在着诸多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完全颠倒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与人的需要的关系。一方面,就人的需要与物质生产的关系而言,尽管说在现象具体层面存在着物质生产与个体需要之间的相互作用、彼此制约的关系,但从本质抽象层面的整体特征与总的趋势来看,由于物质生产把人的需要与动物的本能区别开来,物质生产的发展推动了人的需要的发展,所以,是物质生产决定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必须与物质生产相适应。另一方面,就物质生产内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与人的需要的关系而言,如果说生产力的水平决定能够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即社会需要的量,决定人们的什么需要、哪些需要能够得到满足;那么,生产关系的性质则决定人的需要得以满足的具体方式,决定如何满足人的需要、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没有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基础的需要,决不是“现实的”需要,而是一种纯主观的“欲望”和“任性”即抽象需要。[10]
3。《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错了吗》(第二章)是笔者对安东尼·吉登斯观点的回应。吉登斯把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混同为经济概念、把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论混同为经济决定论,在此基础上,对经济决定论和唯物史观进行了全方位批判。在他看来,马克思的思想体系存在着连他自己都意识不到的不一致和矛盾,总体而言,就是进化论观念与非进化论观念之间的矛盾。从马克思不同时期的文本来看,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断裂。在后两个文本中,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础,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变迁的动力。而在前一个文本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以下简称《形式》)中,马克思则强调社会其他因素或方面的重要性。这些因素或方面包括“人口迁徙”、“战争”、人的“身份”以及所谓的“生态因素”。通过对现实社会历史的考察和分析,并结合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吉登斯认为对社会存在和历史变迁而言,经济因素和生产力的发展固然重要,但国家的形成和文化的兴起同样重要。并且,所谓生产力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生产力和经济既有发展的时候,也有不发展甚至是停滞的时候。这样,他就不仅否证了G。A。科恩的首要性命题,而且否证了其发展命题。
对此,笔者指出:(1)吉登斯的“经济”概念不同于马克思的“经济”概念。他所谓的“经济”即“经济制度”,指的是以“配置性资源”(人类支配物质世界所涉及的各种资源)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与此相应,所谓的“政治”即“政治制度”,指的则是以“权威性资源”(人类支配社会世界自身所涉及的各种资源)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且不说“物质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划分是否科学,单是对“经济”的理解,吉登斯就与马克思相去甚远。相较之下,吉登斯对“经济”和“经济制度”的理解要宽泛得多。
(2)坚持生产力和经济的决定性或首要性,把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看成是历史变迁的基础和根本,政治和文化必须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合或适应,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既贯彻在《形态》和《序言》中,也贯彻在《形式》中,并不存在吉登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同样,强调其他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如人口增长、科学发展和政治暴力等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既贯彻在《形式》中,也贯彻在《形态》和《序言》中,并不存在吉登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马克思既没有用经济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和首要性去排斥和否定政治和文化等其他“非经济”因素的重要作用,也没有用这些“非经济”因素的作用排斥和否定经济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和首要性。[11]
(3)吉登斯用各种“非经济”因素的重要作用排斥、否定经济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和首要性,从而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性质不同的问题。因为,生产力和经济的决定性和首要性,是社会历史发展所呈现出来的一种“总的趋势”,而这种客观趋势的形成恰恰离不开科学发展、人口增长、政治暴力等社会因素的合力作用。如果说前一方面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本质和规律,那么,后一方面则构成这种本质和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换言之,存在于“历史本质”层面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之间的单向度决定关系,是通过“历史现象”层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以及各种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之间随机的相互作用而得以实现并表现出来的。这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的两个不同方面,而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不同过程。因此,在“现象具体”层面确认人口、科学和暴力等社会因素对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推翻了存在于“本质抽象”层面的经济和生产力对历史发展的决定作用。反之亦然。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决不能混为一谈。
(4)吉登斯用“生产力具体”的不发展和停滞排斥、否定“生产力一般”的总的发展趋势,同样是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性质不同的问题。因为,在“历史本质”层面,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必然性”,具有“必须如此”“不能不这样”的特点;而在“历史现象”层面,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各种因素处于随机的相互作用中,生产力和经济的演化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呈现出“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特点。在此意义上,作为“本质抽象”的生产力的“发展”是一种“总的趋势”和“平均数”。而在“现象具体”层面,生产力则既有高于平均数的时候,也有低于平均数的时候;既有“发展”的时候,也有“不发展”和“停滞”的时候,从而呈现出种种不同的局部特征和个别态势。因此,决不能割裂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与“不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这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的两个不同方面,而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不同过程。
4。近年来,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的讨论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持续升温,颇有引领当代学术潮流之势。从问题聚焦来看,主要纠缠于两个问题:一是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二是资本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从文献资源来看,主要立足于两个文本,一是《哥达纲领批判》,二是《资本论》及其手稿;从学科视角来看,主要集中在哲学研究的两个领域中,一是政治哲学领域,二是道德哲学领域;从方法论基础来看,主要依托于两大理论体系,一是历史唯物主义,二是历史唯心主义,特别是人本主义异化史观。在唯物史观的解释框架中,正义观念、正义标准和正义诉求属于思想上层建筑,其基础和根本存在于经济结构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中,从而受到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制约。然而,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一些人从一开始就站在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对立面,公开抵制和反对生产力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结果最终都毫无例外地走向了抽象人性论和同样抽象的正义论。这就表明,在公平正义问题的讨论中,始终交织着历史观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之间的碰撞和交锋。通过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分析和阐释,既可以在微观层面透视和把握马克思历史决定论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也可以在宏观层面彰显这一理论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
在《权利的边界与正义的基础》(第六章)中,笔者通过《哥达纲领批判》与《资本论》之间的互文性解读,分析、阐释了马克思的权利—正义观,说明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
笔者认为:(1)基于按劳分配的人的平等权利并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界限,并且是较为狭隘的。就前者而言,其原因在于,无论是通过“劳动凭证”而实现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还是通过商品交换而实现的资本主义市场分配,都遵循着“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一交换关系和经济关系,体现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中就是人的平等权利,体现在政治观念、法律观念乃至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中就是权利平等观念。就此而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没有什么两样。就后者而言,其原因在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表明,创造财富的基础和衡量财富的尺度都是劳动时间;同时,劳动时间也是人们从社会取得生活资料的依凭和尺度。这同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情况——“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12];同时,财富的基础“既不是人本身完成的直接劳动,也不是人从事劳动的时间,而是对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占有,是人对自然界的了解和通过人作为社会体的存在来对自然界的统治,总之,是社会个人的发展”[13]。——比起来,当然是狭隘的。
(2)同一切权利一样,基于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在内容上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在现实中,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多面性或多样性而且彼此联系、相互制约。正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这些关系之间的相关性,决定了现实的人的本质的多样性和这些本质之间的相关性。然而,在法律关系中,人的权利则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法律关系和权利关系中的人也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关系来看,由于法律关系是形式,经济关系是内容,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所以,一种平等的权利意味着在法律上对一种平等的经济权力的确认,同时意味着对另一种不平等的经济权力的默认;而以法律的形式默认了一种不平等的经济权力,同时意味着对一种不平等的法律权利的默认。因此,从其现实内容来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一种平等的权利,同时就默认了一种不平等的权力,从而也就默认了另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就按劳分配而言,它在确认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不仅默认了现实中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的不平等,而且默认了现实中婚姻状况和家庭负担的不平等。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出现人们在分配权力和经济权力(内容)方面的不平等,进而出现在分配权利和经济权利(形式)方面的不平等。笔者称之为“权利悖论”,并认为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也难以消除这一悖论,理由一如马克思所说的:要消除它,“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4]。
(3)从对社会总产品的各项扣除来看,人的(分配)权利会受到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的制约。因为,社会总产品是不可能全部作为消费资料不折不扣地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的,而是必须进行若干必要的扣除。从生产资料方面来看,这些扣除包括: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等;从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方面来看,这些扣除包括: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等。如果说前一方面的扣除是由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规律决定的,体现了“经济结构”对人的分配权利的决定和制约作用;那么,后一方面的扣除就是由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律决定的,体现了“文化发展”即经济发展之外的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对人的分配权利的决定和制约作用。
(4)如果说人性论是权利观和正义观的理论基础,那么,历史观就是人性论的理论基础。权利—正义观、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是一致的。在唯物史观看来,一方面,任何权利观和正义观都是一种评价,而任何评价都不过是现实的“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认识;另一方面,任何“现实的”人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会生成什么样的人。在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制约和决定着政治和法律关系,政治和法律关系又制约和决定着人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在经济关系中,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相一致或相适合的时候,就会以权利关系的形式在政治关系层面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公平的和正义的;反之,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不相一致或不相适合的时候,就会在政治关系层面被国家法律排斥在权利关系之外,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和不正义的。可见,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什么样的,人的本质就会是什么样的,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也就会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不同,人的本质就不同,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也就不同。与此不同,唯心史观无视社会关系对人的本质的决定和制约作用,从而陷入了抽象人性论;无视社会关系对人的权利观和正义观的决定和制约作用,从而陷入了同样抽象的权利观和正义观。
5。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及其正义悖论》(第七章)中,笔者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就围绕“塔克—伍德命题”展开的讨论进行了辨析和阐释,说明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
文章指出:(1)在马克思那里,“生产方式”是一个表示物质生产开展的具体“模式”,即“如何”进行物质生产的概念。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来看,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既是生产商品价值(即价值形成)的过程,又是生产剩余价值(即价值增殖)的过程,所以,资本主义既是一种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区别于非商品生产方式),又是一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区别于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离开商品生产,就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样,离开雇佣劳动制和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即资本剥削,也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此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而理解和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是判析“塔克—伍德命题”、破解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问题的一把钥匙。
(2)就资本主义是一种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而言,它不仅具有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定,而且必须遵循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第一,无论是工人还是资本家,他们都对自己的商品(即劳动力商品和资本商品)拥有排他的所有权,并且,即使是初始的“原有资本”也完全有可能是占有者自己劳动的产物。这表明他们都是遵循所有权原则的。第二,工人和资本家都不过是“交换者”,都要完成商品的形态变换,因而具有同样的规定,承担着同样的经济职能。他们彼此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并且彼此的交换是等价交换。这些都表明他们是平等的。第三,由于他们是彼此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的交换是自愿的,谁都不能强迫谁、不能诉诸暴力,所以,他们都是自由的。第四,由于通过交换,资本家和工人获得各自所需要的商品,分别满足各自的需要,所以,他们都践行着共同致富的原则,“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因此,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15]这些便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正义的一面。当然,在这里,工人和资本家以普通的“买者”与“卖者”的面目出现,只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
(3)就资本主义是一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而言,它不仅具有不同于简单商品生产的独特规定,而且必须遵循自身的独特规律,即资本主义剥削规律——剩余价值规律或价值增殖规律。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目的既不是使用价值也不是价值,而是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使得:第一,劳动所有权原则被打破。因为,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无偿占有规律转变,即所有权与劳动发生了分离,劳动者不是所有者,所有者不是劳动者。第二,由于交易双方不再是普通的“买者”和“卖者”,而是转化为“资本家”和“工人”,所以他们不再具有相同的规定;由于资本家是剥削者,工人是被剥削者,所以他们不再具有相同的经济职能;工人沦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的手段和工具,彼此之间既不是等价交换,也不是不等价交换,而是一种“非交换”。这些都表明他们是不平等的。第三,工人要取得生活资料、维系生计就“不得不”受雇于资本家,工人的剩余劳动按其本质来说同奴隶和农民的剩余劳动一样是一种“强制劳动”。这说明工人是不自由的。第四,由于贫困、受奴役和无知等是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积累的必然结果,所以,表面上的互利互惠、共同致富向实质上的两极分化、利益对抗转化。因此,马克思说:“交换转变成了自己的对立面(即‘非交换’。——引注),而私有制的规律——自由、平等、所有权——,即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转变成了工人没有所有权和把他的劳动让渡出去,而工人对自己劳动的关系,转变成了对他人财产的关系,反过来也一样。”[16]这些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非正义的一面。并且,上述各种转变在实质上是从非阶级关系向阶级关系的转变,不仅这种转变本身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而且转变后所生成和确立的阶级关系也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
(4)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决定了其正义的“悖论性”和“自反性”。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看,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既是正义的(在买者与卖者的意义上),又是非正义的(在剥削者与劳动者的意义上)。两种相反的规定同时成立,这就是一种悖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正义问题上所具有的悖论性。“正义悖论”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自反性”,即资本主义把正义与非正义两种相反的规定集于一身,自己反对自己,自己否定自己,自己扬弃自己。以此来看,第一,塔克和伍德把正义看成是一个“法权”概念,拒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承认资本剥削的非正义性,不仅视角单一,而且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解也是片面的。第二,胡萨米把正义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评价(道德谴责)的出发点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采用的标准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这不仅犯了与塔克和伍德同样的错误,而且完全无视阶级利益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三,当杰拉斯指责马克思在资本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自相矛盾和不一致时,他根本不明白,自相矛盾的不是马克思,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其说是“马克思反对马克思”,毋宁说是“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即作为雇佣劳动制度的资本主义反对作为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反对其另一个方面。
二
1。在确认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首要性和决定性、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的基础上,马克思揭示、说明了在社会基本矛盾推动下不同社会形态的嬗变与更替,社会形态理论从而成为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重要内容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