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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第1页)

四、结语

笔者发现,一些人在研究和阐释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时,表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倾向:第一,从所关注的经典作家来看,进入他们视野的更多是恩格斯和苏联马克思主义者,从而呈现出“以恩解马”或是“以苏解马”(而不是“以马解马”)的解读模式[145]。第二,从所论涉的经典文献来看,即使走的是“以马解马”的路线,也往往停留于马克思的早期著作,如《德意志意识形态》,较少涉及马克思一生的重要著作《资本论》及其手稿。第三,从理论内容来看,《资本论》及其手稿的缺位,致使对社会形态理论的阐释悬浮于政治关系甚至是文化关系的表层,难以深入到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本质层面,难以贯彻透过现象把握本质这一马克思一再强调的科学原则。第四,从理论与方法的关系来看,偏重于对社会形态理论内容的研究,对支撑这一理论的方法论基础的研究则明显不够。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指认“以苏解马”模式的局限性,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斯大林和苏联教科书。如果把社会形态理论研究中存在的种种偏弊和问题一股脑儿地归咎于斯大林和苏联教科书,那是既不客观也不公允的。因为,一些看似斯大林和苏联教科书的观点,实际上都能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找到相关论述。例如,关于社会形态演进是一种“普遍规律”的表述,就可以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等文本中找到:“在古代各民族那里出现的奢侈品生产,是奴隶制关系的必然结果。古代国家灭亡的标志不是生产过剩,而是达到骇人听闻和荒诞无稽的程度的消费过度和疯狂的消费。”[146]既然古代各民族都存在奴隶制,这一制度的普遍性就是不言而喻的。当然,鉴于奴隶制和奴隶社会的区别,从奴隶制的普遍性中并不能推出奴隶社会的普遍性。同时,鉴于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与世界历史的区别,马克思基于前者的结论与基于后者的结论并不或不完全相同。因为,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条件下,跳跃式或跨越式发展是极其艰难也极为罕见的事情,这就加强了社会形态及其更替的普遍性;与此不同,在世界历史条件下,跳跃式或跨越式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从而极大地削弱了社会形态及其更替的普遍性。又如,关于各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论述,不仅出现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问题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序列中在历史上占有什么地位……”[147];而且出现在恩格斯的著作中:“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148]“相继更替”和“继之而来”都表明,奴隶制、农奴制和雇佣劳动制是一种依次演进的关系。当然,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这一结论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基于奴隶制、农奴制和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先后达到的三个不同高度,这是一个经验的事实,无须讨论;而从地区、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一结论则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在世界历史条件下,并非所有地区、国家和民族的社会发展都会经历这些生产方式,从而也就谈不上它们的依次演进了。因此,斯大林和苏联教科书在推动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研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不可抹杀,在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创造性阐释方面所作的突出贡献不可抹杀。

当然,本章重在基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就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从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两个方面进行挖掘、梳理、整合和阐释,因而并非直接面向具体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实证研究,抽象性和思辨性不言而喻。本章旨在说明,从《资本论》及其手稿来看,我们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研究和阐释,总体而言并未真正进入马克思的思想世界,把握马克思的思想逻辑,达到马克思的思想高度。在此情况下,无论是赞成和肯定马克思,还是反对和否定马克思,实际上都是不合法的和无效的。

[1]王伟光:《捍卫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演变规律理论》,载《红旗文稿》,2019(9)。

[2]例如,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第1~12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1999),就把从秦代到清代的这一漫长过程称为“中古时代”,此前是“上古时代”和“远古时代”,此后则是“近代”。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51、4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55、6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1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8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499、6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362、3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中的表述是:“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这无疑是马克思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最为经典的表述。

[12]《雇佣劳动与资本》(1849年)中的表述是:“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3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有人认为这一表述是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最早雏形。(参见罗新慧:《二十世纪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论辩》,473页,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4)

[13]《德意志意识形态》(1846年)中的表述是:“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Stamm]所有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68~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可以说,这是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最早论述,这一论述成为唯物史观诞生的重要标志。

[14]参见王峰明:《历史唯物主义:一种微观透视》,15~1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16]参见王峰明:《马克思“生产方式”范畴考释——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语境》,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4)。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8]在“所有制形式(Formeums)”一语中,与“Eigentum”对译的汉语词主要有三个,即“所有制”、“所有权”和“财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讲:“财产关系”只是现存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4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以此来看,财产或财产关系是法律—政治层面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则是经济层面的财产关系;如果说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是一种内容,那么,财产关系就是它的法律—政治形式。就其是一种法律—政治关系而言,把“Eigentum”译为“所有制(度)”并无不妥,因为在西方语境中,“制度”所指的就是像法律这样的正规规则,以区别于习俗、道德等非正规规则。但若将之译为“所有权”则有混淆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之虞,因为作为生产关系,它是一种“所有权(力)”,而作为法律—政治关系则是一种“所有权(利)”。显然,马克思不可能立足于法律关系和政治关系把握社会形态的本质及其变迁规律,在他那里,“Eigentum”所表示的,就是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Formeums”所表示的,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力),即生产关系的各种具体形式;在广义上,它还包括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力),即狭义的分配权(力)。

[1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07、897~8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03、9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8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在谈到自耕农时,马克思讲:“决不要忘记,甚至农奴,不仅是他们宅旁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虽然是负有纳租义务的所有者),而且是公有地的共有者。”一些人指责马克思的论述是前后矛盾的。其实,结合马克思随后的一段论述:“农民对土地享有和封建主一样的封建权利”;尽管如此,在原始资本积累时期,“同王室和议会顽强对抗的大封建主,通过把农民从土地……上强行赶走,夺去他们的公有地的办法,造成了人数更多得无比的无产阶级”。(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24~8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笔者以为,马克思的论述是在两个不同层面进行的。在法律关系和政治关系层面,农奴—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利),因而既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土地的占有者;但在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层面,农奴—农民仅拥有对土地的占有权(力),而没有所有权(力),因而只是土地的占有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用马克思的话说,前者是法律上或名义上的所有权(利)和所有者,后者则是事实上或实际上的所有权(力)和所有者。在自耕农这种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中,这两种含义的所有权和所有者才获得了统一。因为,与农奴这种“隶属农民”不同,自耕农是“一个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独立农民”。(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8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译文有改动。

[31]KarlMarx,DasKapital,DritterBazVerlag,1966,S。798;KarlMarx,Capital,Vol。Ⅲ,NewYork,IionalPublishers,1967,p。790。

[3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8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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