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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第1页)

六、结论

1。分辨正义与非正义是一种评价活动,是特定主体依据特定正义标准对特定对象的评定和估价,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对象构成评价活动的基本因素。而评价则是不同于事实判断的价值判断,是不同于事实认定的价值诉求。在现实中,任何人都会进行评价,这些评价或是自觉的,或是不自觉的;或是处于日常思维层面,或是处于理论思维层面;在理论层面,或是表现为道德理论,或是表现为法律理论,或是表现为哲学理论,不一而足。评价构成思想体系的超越性维度,显示着对某种相对理想的社会发展状况的期许和追求。马克思也不例外。

有人认为,作为一种理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揭示了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是一种科学认知,而不是价值评价,唯物史观与规范性命题从而与正义观是彼此分离的。[153]但问题是,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历史规律中包含着人—主体的能动性,历史规律是人的能动活动的结果,是在人的能动活动中所形成的总体特征和一般趋势;而没有价值意识和价值诉求,便没有人的能动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经济社会运动及其规律的实现离不开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和阶级行动,而后者又离不开工人阶级的价值意识和价值诉求。一方面,在规律性认知的意义上,唯物史观揭示了工人阶级的价值意识和价值诉求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在价值性评价的意义上,通过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宣示了工人阶级的价值意识和价值诉求。例如,作为唯物史观的重要理论内容,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的论述,关于未来新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自由个性的论述,就包含了极为丰富的价值理论和正义思想。如果说前一方面的理论形成胡萨米所说的“道德社会学”,那么,后一方面的理论则形成唯物史观的“道德理论”或“评价理论”。因此,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同正义理论和价值理论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是偏颇的。

2。马克思并不一般地拒斥评价、拒斥正义。一些人动辄把正义与某种理性原则联系起来,用抽象的理性和理性原则说明公平正义,一如蒲鲁东把自己的公平理想建立在“普遍理性”“人类理性”和“绝对理性”的基础上。对此,马克思指出:“这种名目繁多的理性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被人们认出是蒲鲁东先生的个人理性。”[154]正义理论总是由思想家个人所提出的,而思想家作为评价主体总是处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其评价标准和正义标准的具体内容也由这些现实的社会关系所决定。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力)、人与人的权力关系(生产关系)是最为基础和根本的社会关系,因此,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而生产方式就构成正义理论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所拒斥的,正是那些脱离了现实基础,无视现实的社会关系对人的评价活动的决定性和制约性的抽象的正义理论。

在谈到人的自由—正义问题时,马克思指出:“行会工业在它的繁荣时期在行会组织中完全找到了它所需要的自由,即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同时,“只要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还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必需的、因而是最适当的形式,个人在资本的纯粹条件范围内的运动,就表现为个人的自由”。[155]如果说前者把人的自由同生产关系直接联系起来,那么,后者则进一步把人的自由同生产力的发展联系起来,从而揭示了人的自由和正义原则对其现实基础即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依赖性。由于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在不断变化,所以,人的自由和正义原则具有历史性。而在阶级社会中,具有对抗性的生产关系把人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因此,人的自由和正义原则又具有阶级性。[156]在马克思看来,任何超现实、超历史、超阶级的正义原则和理论,都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幻象。

3。就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正义的关系而言,与科学社会主义不同,形形色色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把社会主义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从而使社会主义伦理化;对资本主义则诉诸道德批判和渐进改良,而不是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塔克和伍德之所以认为资本剥削是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正是为了避免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偏弊。伍德认为:对马克思来说,正义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革命观念”,革命也不可能建立在革命者的“正义**”上;否则,就会把革命的必要性归结为“社会中猖獗的‘不正义’和‘滥用’行为”对正义原则的“侵犯、欺骗和损害”,把革命的目标归结为“只是想纠正当下流行的滥用行为,剔除其中悲惨而非理性的不正义,使之满足那些作为(或者应该作为)社会真正基础的权利和正义理念”;这就意味着,“为正义**所鼓舞的坚定革命者,已经为下一次民主大会的主题演讲做好了准备”。[157]塔克也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像蒲鲁东这样鼓吹社会公平的社会主义者是误入歧途的人和危险的人”。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没有看到,公平观是社会枝节问题,如果没有生产方式的革命,就不可能调整权利和解决现代社会的斗争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使他们想要在阶级斗争中,追求(在后来很长一段时间的用语中)无胜政策,而不是期待在没有阶级的社会确立总和平的胜利政策”。[158]他们的眼光固然敏锐,但结论却未免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不可否认,“道义感”在共产主义运动中具有重要作用,没有道义感,便没有革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任何道义感的基础都不是某种抽象的原则,而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并且,道义感必须转化为实际地变革资本主义的行动,才会获得客观的效力,才能变主观能动性为实践能动性。共产主义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知,而不是道德愤慨的宣泄;共产主义并非像杰拉斯所说的是某种道德承诺的兑现,而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159]他一再强调:“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160]列宁也讲:“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结论,马克思完全是从现代社会的经济的运动规律得出的。”[161]可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现实基础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同时,这种经济的运动在社会主体层面必然表现为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剥削和统治的阶级斗争和革命运动。在此意义上,道义感和公平正义是其次的,经济运动和阶级运动才是基础和根本,才具有首要性和决定性。因此,尽管资本剥削给工人阶级带来无尽灾难,使人类文明呈现为一种病态的发展,造成经济危机、环境污染、精神异化等诸多具有悖论性的文明灾难;但是,“对历史必然性伤心流泪又有什么用处呢?”[162]并且,作为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共产主义就是对“资本主义”(现存状况)说“不”,就是扬弃和否定(消灭)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并非对未来的某种“是什么”状态的预言,而是对当下某种“是什么”状态的否定(即“不”)的预测;共产主义不是“是什么”,而是“不”是什么。在此意义上,共产主义并不处于社会发展之线在未来的某个阶段上,它就在当下的现实运动中;共产主义的胜利与资本主义的覆灭,并不是两个不同的过程,而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包含了公平正义,但是并没有也不可能终结公平正义,因为任何公平正义都是现实社会关系的观念的或理论的反射或回响,而社会关系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一如人的本质总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163]。

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有一些人在讲,资本主义的本质在于实现效率,社会主义的本质则在于实现公平。在他们眼中,似乎资本主义社会就没有公平正义或者只是具有“虚假的”公平正义,而社会主义则是“真正的”公平正义的实现,从而成为公平正义的绝对标准。其实,任何社会形态中的公平正义都是相对的,资本主义有不公平、不正义的一面,同样有公平正义的一面;社会主义有公平正义的一面,同样有不公平、不正义的一面。任何把公平正义绝对化、永恒化,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伦理化、道德化的倾向,在理论上都是一种朝向空想社会主义的大倒退,值得重视、反思和深思。

[1][美]罗伯特·查尔斯·塔克:《马克思主义革命观》,高岸起译,67、70、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23、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加]凯·尼尔森:《马克思论正义:对塔克—伍德命题的重新审视》,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22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71、7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相关情况参见[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144~14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6][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42~4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7][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165~166、196~19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8]除《资本论》及其手稿外,马克思写于1875年4月至5月初的《哥达纲领批判》是“马克思与正义”关系问题的讨论得以展开的主要文献基础。在正义论视域中,如果说前一文本主要涉及资本剥削与公平、正义的关系问题;那么,后一文本则主要涉及后资本主义社会(未来新社会)的分配关系与公平、正义的关系问题。对后者所包含的具体理论难点,如按劳分配与公平、正义的关系,按需分配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等,笔者在第六章作了阐释。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3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国内一些学者甚至就这段论述的汉译问题展开讨论。参见段忠桥:《马克思认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吗?——对中央编译局〈资本论〉第三卷一段译文的质疑与重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6)。李其庆:《关于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一段论述的理解与翻译——对段忠桥教授质疑的回应》,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1)。

[1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4]在笔者看来,这是马克思“经济决定论”最本质的内涵。在该段文字的脚注中,马克思再次指出:“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可见,所谓的“决定”,就是指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

[15]在此意义上,笔者不赞同把“交往关系”看成是“生产关系”概念的不成熟表达的观点,“交往关系”概念具有独立的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对此,笔者将另作专文予以阐释。

[1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5~1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8][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14、16、1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9]AllenW。Wood,“TheMarxiaice,”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1872,Vol。1,No。3,pp。251,249。

[20]AllenW。Wood,“TheMarxiaice,”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1872,Vol。1,No。3,pp。251-252。

[21]AllenW。Wood,“TheMarxiaice,”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1872,Vol。1,No。3,pp。254,269,270。

[22][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3]AllenW。Wood,“TheMarxiaice,”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1872,Vol。1,No。3,pp。246,254,267。

[2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238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5][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76、7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6][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16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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