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索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出现其他法定事由时,持票人在完成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后,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构成票据的两大基本权利。追索权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追索权是票据上的一种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主要有两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汇票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除了即期汇票以外,一般都是在到期日才可能获得付款,并且持票人能否获得现实付款还受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付款人是否愿意承兑或者是否愿意付款。即使汇票得到承兑,持票人的权利依然可能无法实现。为了增强票据的信用,保障持票人的权利,票据法规定了追索权制度。相对于作为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而言,追索权乃是偿还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
2。追索权是法定事由发生时才能行使的权利
追索权虽然是一种票据权利,但是它的行使必须以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为前提。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之规定,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1)到期被拒绝付款的;(2)汇票被拒绝承兑的;(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终止业务活动的。
3。追索权是持票人在履行一定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以后才能行使的权利
在汇票被拒绝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只有履行完一定的保全手续以后,才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在汇票被拒绝付款或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怠于履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追索权。
4。追索权是持票人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持票人追索的对象包括一切前手,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
5。追索权是持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等法定款项的权利
持票人行使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时,其范围仅限于汇票上记载的票据金额,而追索权的范围不仅包括票据金额,还包括利息及费用,故又称为偿还请求权。
(二)追索权的性质
1。追索权具有选择性
又称飞跃性,指持票人可以不必依照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债务的前后顺序渐次向前追索,而可以自由选择追索的对象。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2款即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具有变更性
又称变向性,指持票人在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进行追索并且其追索权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追索权得以实现。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权具有代位性
又称移转性,指持票人通过行使追索权获得相应清偿后,追索权并未消灭,而是移转至被追索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3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