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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票的种类(第1页)

三、本票的种类

(一)本票的一般分类

1。记名本票、指示本票、无记名本票

依记载权利人的方式的不同,本票可以分为记名本票、指示本票、无记名本票。记名本票又称抬头本票,是指发票人于票据上载明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本票。记名本票出票时,只有交付票载收款人才能发生票据效力,收款人可以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指示本票是指不但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还记载有“或其指定的人”字样的本票。此种本票的出票人不得禁止收款人背书转让,不然就与上述记载自相矛盾。无记名本票是指票面上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这种本票收款人可以以交付的方式转让他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收款人名称是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所以我国只承认记名本票。

2。即期本票、远期本票

依指定到期日的方式的不同,本票可以分为即期本票、远期本票。即期本票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出票人立即付款的本票。远期本票是指出票人见票时并不付款的本票。根据出票人见票之后确定付款日期的方式的不同,远期本票又可以分为定期本票和计期本票,定期本票是指出票人于出票之时确定指定日期付款的本票;计期本票是指出票人不在票据上记载特定时点而是于指定期间之后付款的本票。这类本票有的是以出票一定时间后为付款日,有的是以见票一定时间后为付款日。我国《票据法》只承认即期本票,本票的出票人仅能发行见票即付的本票。

3。银行本票、商业本票

依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以外的其他本票就是商业本票。在本票中,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所以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体现的信用不同。银行本票体现银行信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雄厚,票据发生付款不能的可能性较小;而商业本票体现商业信用,一旦出票人资金不足,则可能出现无法支付的情况。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

(二)《支付结算办法》中对银行本票的细分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本票特指记名即期银行本票。在《支付结算办法》中,中国人民银行又对记名即期银行本票做了以下两种分类。

1。银行转账本票和银行现金本票

依是否可以支取现金,银行本票分为银行转账本票和银行现金本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的规定,银行本票一般只能用于转账,只有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而现金本票也可以用于转账。

2。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依据银行本票的票载金额是否是预先印制的,本票可以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的票载金额在制作票据时预先印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不定额本票票面上没有预先印制的票面金额,在出票时需用压数机压印出本票金额,金额起点为100元,无上限。

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规定,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已经统一为本票(不定额),因此自此以后银行本票已不存在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的区分。

[1]刘心稳:《票据法》,第207~208页。

[2]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3条规定:称本票者,谓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持票人之票据。英国《票据法》第83条规定:本票是指一人对他人所作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一经出票人签名,承担即期或在一定期间或未来特定期间内,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向来人支付定额金钱的票据。《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本票是一种书面票据,其中:(a)载有签票人负责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之人支付一笔确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承诺;(b)载明凭票即付或在一确定日期付款;(c)载有签票日期;(d)载有签票人的签字。

[3]董惠江:《票据法教程》,第235~236页;刘心稳:《票据法》,第208~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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