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与汇票、支票一样,也属于金钱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本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但是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的区别却不仅仅是出票人的不同,还意味着票据所代表的信用的不同。由于我国《票据法》第73条将本票限定为银行本票,所以我国的本票法律制度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存在特殊之处。
银行本票代表银行信用,在我国由于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限制,银行本票主要是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在使用,并没有发挥太多的信用功能。应着重掌握银行本票与汇票不同的制度,包括本票的出票、付款。在我国,银行本票的出票需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银行本票的付款只能见票即付,所以不存在见票制度。
商业本票是与银行本票相对应的概念,指企业等非银行主体发行的,承诺于见票时或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暂时不为我国法律承认。商业本票按其产生的基础,可分为交易性商业本票与融资性商业本票。交易性商业本票的主要功能是支付工具,而融资性商业本票主要作为融资工具在货币市场上流通。
【问题与思考】
1。什么是本票?
2。简述本票出票的法律效力。
3。试论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4。试述本票准用汇票的哪些制度?
5。什么是商业本票?
6。试论交易性商业本票与融资性商业本票的区别。
【参考文献】
1。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
2。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赖源河:《实用商事法精义》,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
5。董安生:《票据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7。[美]安德鲁·M·奇泽姆:《资本市场导论》,裘益政、李玲玲、陈琼琼译,中信出版社,2008。
[1]货币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是经营一年以内资金短期融通的金融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短期信贷市场等。资本市场又称长期资金市场或长期金融市场,经营一年以上期限的各种证券,主要包括中长期存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
[2]我国的银行本票无法体现这种信用,《支付结算条例》第105条规定,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才可以签发银行本票。具体而言,付款人在银行有开立账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用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因为在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本票时,需要支付本票金额给银行,所以银行本票无法体现申请人的信用,只代表了一个收款人对银行的债权,体现银行信用。
[3]该分类参见:银行授信实务概要编撰委员会:“银行授信实务概要”,台湾金融研究院,2010年5月增修订第十一版。
[4]拒绝往来将使出票人丧失出具支票和甲存本票的资格,所以对出票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5][美]安德鲁·M·奇泽姆:《资本市场导论:产品、策略、参与者》,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第17~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