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41年起,费尔巴哈的著作对马克思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这并不是马克思由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决定性原因,更不是唯一的原因。首先,早在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著作出版前,在马克思自己的著作中就可以看到一定的反唯心主义的(说得确切一点是反对思辨的)、潜在的唯物主义倾向。其次,对费尔巴哈早期唯物主义言论的认识,并没有直接把马克思导向唯物主义。从马克思1841~1843年这一时期的有关传记中的一些事实表明,他转向唯物主义的决定性原因,并不是各种理论的影响,而是在主编《莱茵报》期间,他同物质现实性的第一个严重的冲突。但这是否意味着费尔巴哈的著作对马克思的转变没有起过任何作用呢?当然不是。费尔巴哈的著作,在这里起了催化剂的作用,它们有助于马克思克服黑格尔唯心主义,加速了向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转变过程。
关于这一点还有一个事实可以证明,就是当马克思转向唯物主义的时候,他正是在历史观方面(费尔巴哈在这方面也不曾成为唯物主义者)成为一个唯物主义者。[14]换句话说,马克思在他成为历史唯物主义者以前,并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他向唯物主义的转变,不仅是在纯哲学领域中,而且正是在社会学的领域中实现的。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还有一个未来的理论变革的前提(这在1843年以前已经形成),这就是马克思的高度科学原则性。在第一篇政论性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1842)中,后来在《莱茵报》的一篇文章《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1842年6月)中,最后在1843年9月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致卢格的信中,马克思都热情地维护科学家对真理进行批判性的科学探讨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最终把它同以革命手段改造世界的斗争直接结合起来:
“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探讨,在这里有了更具体的特征:这就是严肃和谦逊。这两个规定所指的不是探讨的内容,而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西。这些规定一开始就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并迫使它把注意力转移到某种莫名其妙的第三者身上……难道真理探讨者的首要任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望吗?……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末,这与其说是害怕虚伪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是上司加于探讨的一种对结论的恐惧,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15]
“科学研究的界限不由科学研究本身来决定又该由谁来决定呢?根据该社论的意见,科学的界限应由它来决定。由此可见,社论承认‘官方理性’的存在,这种理性不向科学学习,反而去教训科学,并俨然作为一种科学的预见,规定科学家应该有多粗的胡须才能成为世界智慧的化身。社论相信书报检查的科学灵感。”[16]“哲学是问:什么是真理?而不是问:什么被看做真理?”[17]
“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到目前为止,一切谜语的答案都在哲学家们的写字台里,愚昧的凡俗世界只需张开嘴来接受绝对科学的烤松鸡就得了。现在哲学已经变为世俗的东西了……如果我们的任务不是推断未来和宣布一些适合将来任何时候的一劳永逸的决定,那末我们便会更明确地知道,我们现在应该做些什么,我指的就是要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所谓无情,意义有二,即这种批判不怕自己所作的结论,临到触犯当权者时也不退缩。”[18]
多年以后,马克思还重复了这一诊断:“毫不留情——一切批判的首要条件。”[19]
新的唯物主义,即后来它的创立者们所研究的批判的和革命的唯物主义的一个前提就是这样形成的。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结尾,马克思对革命科学的要求作了经典性的概括:“在科学的入口处,正像在地狱的入口处一样,必须提出这样的要求:‘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20]在为1843年春开始的巨大理论飞跃创造必要前提的时期,马克思的一些特点就是这样。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自己在这个转折时期以前的状况,作了如下的描述:“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讨论,当时的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先生就摩塞尔农民状况同《莱茵报》展开的官方论战,最后,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是促使我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另一方面,在善良的‘前进’愿望大大超过实际知识的当时,在《莱茵报》上可以听到法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带着微弱哲学色彩的回声。我曾表示反对这种肤浅言论,但是同时在和《奥格斯堡总汇报》的一次争论中坦率承认,我以往的研究还不容许我对法兰西思潮的内容本身妄加评判。我倒非常乐意利用《莱茵报》发行人以为把报纸的态度放温和些就可以使那已经落在该报头上的死刑判决撤销的幻想,以便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21]
从这个自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在1842~1843年在经济问题方面进行的第一次争论,是他遇到的第一个困难;而必须表明自己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的态度,是他遇到的又一个困难。马克思深深感到自己对所处社会的重大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缺乏知识。报纸被查封了,马克思也从社会舞台回到了书房。未来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史前期,是以遇到严重的理论困难而结束的,随着这些困难的解决,现在就开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本义的历史。
三
马克思究竟为什么要回到书房去呢?
“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我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后来因基佐先生下令驱逐移居布鲁塞尔,在那里继续进行研究。”[22]
正如以后将要看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形成明显地分为三个阶段:克列茨纳赫阶段(《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巴黎阶段(《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布鲁塞尔阶段(《德意志意识形态》)。布鲁塞尔阶段还很遥远,因为我们连巴黎阶段都还没有着手进行考察。但这里我们指出一个重要的细节,马克思是把“最初推动我去研究经济问题”,同“我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区分开来的。显然,对这一点应当这样来理解,即马克思是在巴黎才开始系统地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恩格斯也证实了这一点,他说:“1843年,他在巴黎开始研究经济学时,是从伟大的英国人和法国人开始的。”[23]
我们看看马克思自己的论述。
马克思首先指出,为了解决他头脑中充满的疑问,他着手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了分析批判。我们已经知道,马克思在理论上存在的困难,是关于物质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论的意义问题。但是马克思所着手进行的工作和他所得出的结论都清楚地表明,他首先对黑格尔的社会学观点(它的精华包含在《法哲学》中)的正确性产生了怀疑。当马克思首次同物质事实发生严重冲突时,他认识到黑格尔的观点是“不适用的”。为了批判地改造这种唯心主义观点,于是他回到书房中去了。
1843年春夏之际在克列茨纳赫,马克思在一部篇幅很大的手稿(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于1927年首次发表)中,对黑格尔书中有关国家问题的部分,逐节地进行了分析批判。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全部手稿的核心。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过程中,依据费尔巴哈的著作,开始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进行了批判性的“颠倒”,并对他的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基础进行了批判。
在谈到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所取得的主要成果时,恩格斯的以下意见也是很重要的:“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24]
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1885)中,在讲到自己为何转向唯物主义历史观后接着说:“马克思不仅得出同样的看法,并且在‘德法年鉴’(1844年)里已经把这些看法概括成如下的意思: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25]
因此,马克思这部著作的主要成果可以概括为: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过程中,得出了同黑格尔相反的结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相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然而,马克思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这两部著作中完成了这一批判的。前者写于1843年春夏,后者于1843年末到1844年初写于巴黎,发表在《德法年鉴》上。马克思究竟是在1843年,还是在1844年得出了上述自己批判研究的主要结论呢?
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这一著作中说了我们在上面引用过的一段话,而且恩格斯之后的许多当代研究者都认为这个结论是在《德法年鉴》中作出的。另一些人比较谨慎,说这两部著作中都提到过。很遗憾,这两种说法都是不确切的。在《德法年鉴》的文章中,马克思没有明确地表述过这个没有形成的思想。看来恩格斯不知道,或者没有记起1843年手稿的内容,因而没有完全确切地转达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思想。马克思在序言中只是说,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导言发表在《德法年鉴》上,而根本没有说,他在研究过程中所达到的主要成果是第一次写在这个导言中的。
再说一遍,无论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还是在《德法年鉴》的其他文章中,马克思都没有明确表述过这个没有形成的思想。然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我们发现了几处直接或间接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相一致的思想,至少是相类似的思想。
在我们所接触到的手稿的开始,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第262节进行批判分析的时候,作出了同黑格尔的观点直接对立的关于市民社会同国家关系的结论:
“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像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ditiosinequanon[必要条件]。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26]
在上面我们引用过的三段引文的第一段中,已经看到了费尔巴哈的影响:他在《关于哲学改革的临时纲要》(1843)中所发展了的颠倒唯心主义主体客体关系的观点,被马克思成功地应用到了一个新的方面——对黑格尔关于国家学说的批判方面。[27]费尔巴哈的影响更加明显地表现在:“假如黑格尔从作为国家基础的现实的主体出发,那末他就没有必要神秘地把国家变成主体。”[28]从马克思的下述结论中,可以看出费尔巴哈批判宗教对马克思的影响:“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29]
通过分析表明,手稿的后半部分同前半部分不同,它是在《克列茨纳赫笔记》之后写的,吸收了这些笔记中取得的成果。在《克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通过分析具体历史材料,研究了私有财产和政治的相互关系,这个成果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后半部分的内容中得到了反映:“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究竟是什么呢?是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是私有财产的已经得到实现的本质。和这种本质相对立的政治国家还留下了些什么呢?留下一种错觉:似乎政治国家是规定者,其实它却是被规定者。自然,国家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意志,但它这样做,只是为了使不受家庭和社会所支配的私有财产的意志能够存在。”[30]
马克思发展了关于国家和私有财产相互关系的思想,进一步形成了明确的公式:“这样一来,国家制度在这里就成了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31]
从马克思上述引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正是在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不过这个思想在这里并不像在上面所引用过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表述得那样鲜明,因为在序言中,马克思是从追溯的角度,作为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来阐述的。把马克思后来的这一论述,同与它有关的事实材料加以比较,就可以看出某种“追溯性的差异”。而这种变化使我们更为清楚地,或者可以说“相对地”看到,正是在1843年出现了马克思观点进化过程中的那种特别新的东西。这种原则性的新东西就是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
要了解这个结论,从而了解它在唯物史观形成过程中的意义,就应当把它变为我们易于理解的当代的语言,就应当用成熟的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表述,马克思自己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就是这样做的。
困难在于理解什么是“市民社会”,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同时指出18世纪的英法作家[32]和黑格尔[33]使用过这个术语,并且认为,对市民社会的分析解剖是由政治经济学提供的。我们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论述同这里所说的作一个比较。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谈到了作为市民社会组成部分的“市民社会的各阶级”。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第一章,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什么是市民社会直截了当地下了定义:“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34]“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5]从我们所研究的这个阶段来看,这些定义有一个缺点,这就是它们通过另一个尚不为人知的概念“交往”、“交往形式”,来为我们确定一个不为人知的“市民社会”。
但一年以后,在1846年12月28日致安年柯夫的信中,马克思就已经根据我们完全熟悉的范畴体系来确定市民社会的概念了。他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36]
最后,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对市民社会这个范畴作了最明确、最通俗的表述。他把自己的阐述概括为:“因此,至少在这里,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从传统的观点看来(这种观点也是黑格尔所尊崇的),国家是决定的因素,市民社会是被国家决定的因素。表面现象是同这种看法符合的……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国家和……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37]
从上述一系列定义中可以看到,市民社会是历史上一定的(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上)人们之间物质关系的总和,是一定的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社会的阶级的经济的结构,是历史上一定的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而它又决定着国家和法,即作为决定政治的和其他的,即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因而归根到底,一句话,市民社会的概念,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表述的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基础这个概念是相同的。[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