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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正义观人性论与历史观(第1页)

四、权利—正义观、人性论与历史观

1。任何经济概念都是生产关系的反映和表现

拉萨尔主张“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即:“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134]对此,马克思质问道:“什么是‘劳动所得’呢?是劳动的产品呢,还是产品的价值?如果是后者,那么,是产品的总价值呢,或者只是劳动新加在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上的那部分价值?”[135]这就是说,从分配客体或对象来看,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所得”指的是产品的价值,并且既可以指总价值也可以指新创造的价值;而在非商品生产条件下,指的则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这两种含义不同的劳动所得反映和体现了不同的生产关系。因为,没有生产资料的个体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劳动产品就不会转化为商品,其中包含的劳动就不会转化为价值。换言之,劳动所得的含义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生产关系不同,劳动所得就具有不同的规定或含义。究其原因,是因为任何经济范畴都是一种“形式规定”,即一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借助于特定物质载体而取得的规定,前者构成经济范畴的“本质规定”,后者则构成经济范畴的“物质规定”。[136]用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的话说:“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137]

任何经济范畴或概念都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反映和体现,“劳动所得”概念也不例外。由于无视经济概念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第一,拉萨尔的“劳动所得”概念具体所指不明确、含义模糊,根本算不上明晰而精确的经济学概念。马克思说:“‘劳动所得’是拉萨尔为了代替明确的经济学概念而提出的一个模糊概念。”[138]第二,由于劳动所得概念含义模糊,所以,拉萨尔在此基础上展开的论述不过是一些“空洞的词句”和“泛泛”之论[139],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空话”和“废话”[140]。第三,由于是一些空洞的词句,所以,它们在逻辑上彼此冲突、难以自洽。马克思质问道:“‘属于社会一切成员’?也属于不劳动的成员吗?那么‘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又在哪里呢?只属于社会中劳动的成员吗?那么社会一切成员的‘平等的权利’又在哪里呢?”[141]就是说,从分配主体来看,如果说也属于不劳动的人,那么对他而言,就不是一种劳动所得;如果说仅仅属于劳动的人,那么,就不存在每个人都享有的“平等的权利”,从而也就谈不上“公平分配”。可见,按照劳动所得这个模糊概念,劳动所得与公平分配是彼此冲突的:要公平分配就无所谓劳动所得,是劳动所得就不可能公平分配。因此,“‘社会一切成员’和‘平等的权利’显然只是些空话”[142]。第四,在公有制条件下,“正如‘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一语消失了一样,现在,‘劳动所得’一语本身也在消失”。这样,“‘劳动所得’这个由于含义模糊就是现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语,便失去了任何意义”。[143]因为,既然说在公有制条件下,那些尚不具有或业已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也会得到生活资料,人们的生活资料就并非都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在此,劳动所得这个概念不仅已经消失了,而且是不能接受的。

2。揭示“真实的关系”的“现实主义观点”

马克思之所以“较为详细地一方面谈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目的在于指出拉萨尔派“犯了多么大的罪”。一方面,他们“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义,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们党”;另一方面,他们“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144]

马克思所说的“现实主义观点”所指的,就是:“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45]这里,生产条件就是生产资料,生产条件的分配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或者说是狭义的生产关系,而消费资料的分配则是狭义的分配关系。显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决定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首先,分配的对象即分配“什么”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进入分配关系的是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进入分配关系的则是使用价值或劳动产品。其次,“如何”进行分配即分配方式也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市场分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则是按劳分配。最后,分配对象的“多少”即分配数量还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其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为资本家阶级生产剩余价值,同时,也决定了维持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数量,正是后者决定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价格,进而决定了工人的工资;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除了必要劳动时间以外,工人阶级应该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

与这种现实主义观点不同,以拉萨尔为代表的“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146]。就是说,这些人把目光聚焦于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完全无视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对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决定作用。马克思质问道:“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147]如果说上述现实主义观点揭示了存在于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之间的真实关系,那么,拉萨尔等庸俗社会主义者则颠倒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认识上和实践上都是一种倒退。同时,如果不从根本上触及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单纯地讨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变革就是毫无意义的,或者说,“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148]。

3。政治经济学并不排斥权利—正义观

马克思所说的揭示了事物的真实关系的现实主义观点,无非就是我们所耳熟能详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这是一种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它所强调的是存在于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事实关系,并没有涉及价值关系和价值评价问题。一如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所说的:“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149]很明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与此不同,“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50]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是由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与是否公平和正义没有必然联系;同样,社会主义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是由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与是否公平和正义也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而“改变了的分配将以改变了的、由于历史过程才产生的新的生产基础为出发点”[151]。这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或经济规律。

表面上看,马克思所强调的现实主义观点是排斥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或价值命题的公平正义问题的,因为前者属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后者则属于政治哲学或道德哲学的范畴。其实不然。一方面,马克思并没有否定公平观念和价值意识在无产阶级斗争的一定时期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例如,他认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152]只不过,这种作用和意义仅限于唤醒无产阶级的思想觉悟和斗争意识,因而是极为有限的。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对工人阶级而言,只要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是一致的,那么,资本家支付的工资就“是经济上公平的工资,即由经济学上的一般规律决定的工资”[153];对资本家阶级而言,“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154]。这就是说,只要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与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是一致的,就可以说是符合权利法则的,因而是公平的和正义的。因此,权利—正义观是由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决定的,一如经济范畴是由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在此,马克思又表达了在资本主义分配问题上自己所持的权利—正义观。可见,马克思并没有一概地拒斥公平观念和价值命题,他所拒斥的,是那些不但无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反而要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与之相适应的抽象的公平观念和价值命题。那种认为马克思排斥一切价值判断、价值观念,甚至是价值情感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155]同时,“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那么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另外的经济事实已经出现,由此原来的事实就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156]。价值判断不能代替事实判断,道德评价不能代替科学认知;同时,经济关系和经济事实是价值观念和道德评价的现实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经济事实,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评价。

4。权利—正义观、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是一致的

任何权利观和正义观都是一种评价,任何评价都是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认识。而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人。马克思问道:“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或译权利概念——引注)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或译权利关系——引注)吗?”[157]可见,从人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来看,是经济关系决定政治和法律关系,政治和法律关系又决定人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就经济关系而言,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相一致或相适合的时候,就会以权利关系的形式在政治关系层面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公平的和正义的;反之,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不相一致或不相适合的时候,就会在政治关系层面被国家法律排斥在权利关系之外,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和不正义的。可见,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什么样的,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会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不同,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不同。换言之,立足于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就会产生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马克思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这表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是由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表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就被确立为需要受到保护的权利关系和权利法则;反映在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中,就被确认为是公平的和正义的。他还问道:“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158]这表明,在分配关系问题上,不同的社会主义者之所以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是因为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上。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任何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人都是抽象的,任何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同样是抽象的。

与此不同,拉萨尔把人的平等权利与公平正义联系起来,要求按照平等权利进行公平分配,全然无视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无视经济关系对人的权利的决定作用,无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意识的决定作用。用马克思的话说:拉萨尔“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这种基础要求一个人在运用它以前认真地、客观地研究它)”[159]。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的,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唯物主义基础。对于这一基础,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拉萨尔“不过是顺便提一句罢了”[160]。殊不知,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恰恰是全部问题的根本和关键。

在思想史上,一些人把财产、自由、平等和福利等看成是人的权利,并把这些权利看成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一方面,认为只有能够享有这些权利,才是真正的人,否则,就丧失了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就是“非人”。而实际上,哪里有什么“非人”?在现实中,既不存在所谓的“人”[161],也不存在“非人”;只要是真实存在的,就无非是各种不同的人;所谓“非人”,说到底也是一种人,只不过,他是处于一种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当我们拿了另一种处于更高发展程度或阶段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来审视、评价这种人的时候,就说他是非人。[162]另一方面,他们把财产、自由、平等和福利等这些权利与公平正义联系起来,把它们看成是衡量一种分配关系、甚至是一个社会是否公平正义的准则和标准,认为能够使这些权利得到保护或保障的分配关系,才是一种公平正义的分配关系;同样,能够使这些权利得到保护或保障的社会,才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的才是合乎人性的,合乎人性的分配关系,才是一种公平的分配关系;同样,合乎人性的社会,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而实际上,哪里有什么绝对公平的分配关系?又哪里有什么绝对正义的社会?任何一种分配关系,都既具有公平的一面,也具有不公平的一面;比之于此前过时的分配关系会显示出公平的一面,而比之于新的分配关系则会显示出不公平的一面;因而,都既是公平的又是不公平的,是公平和不公平的辩证统一。同样,任何一个社会,都既具有正义的一面,也具有不正义的一面;比之于此前过时的社会关系会显示出正义的一面,而比之于新的社会关系则会显示出不正义的一面;因而,都既是正义的又是不正义的,是正义和不正义的辩证统一。[163]由于拉萨尔把分配关系凌驾于生产关系之上,把人的平等权利凌驾于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之上,把人的本质和人的公平正义观念凌驾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之上,所以,在权利问题上与抽象权利论殊途同归,在人的本质问题上与抽象人性论殊途同归,在社会历史问题上与唯心史观殊途同归。

可见,有什么样的人性论,就会有什么样的权利—正义观;进而,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性论。因此,权利—正义观与人性论是一致的,进而,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又是一致的。这就是本章的基本结论。

[1][法]伊莎贝尔·加罗:《〈哥达纲领批判〉关于社会主义的创新》,张春颖译,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5)。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3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这种“劳动凭证”与蒲鲁东主义者所谓的“劳动券”或“小时券”(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4、86~87、102~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具有质的区别。后者是一种货币,即“劳动货币”,是可以流通的;前者则仅仅是一种凭证,不是货币,也不能流通,因为“劳动时间本身不能直接成为货币”,或者说每个商品不能“直接成为它自己的货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企图借助于劳动券或小时券这种独特的货币形式,使每一次交换都成为等价交换,即包含了等量劳动时间的商品之间的交换;或者说,企图在保留货币关系或商品交换的前提下,消除原则与实践、劳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这便是蒲鲁东主义者的公平理想。而实际上,只要有货币,就会有价格的波动,就会有价格与价值、货币与商品的不一致和对立,也就会有原则与实践、劳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劳动货币”的改革方案表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既想使商品生产永恒化,又想废除‘货币和商品的对立’,就是说废除货币本身,因为货币只是存在于这种对立中”。(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这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对于通过市场交换而实现分配这种方式,马克思追问道:“为什么这一内容采取这种形式呢?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这实际上就是在追问造成按劳分配不同于市场分配的根本原因。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蒲鲁东等空想社会主义者不理解这种矛盾,他们“责备实际与理论相矛盾,要求资产阶级社会在实践中贯彻它的理论原则的臆想的结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4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对此问题的进一步讨论,参见[加]德雷克·艾伦:《马克思恩格斯论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王贵贤译,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12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结尾有这样一段话:“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637~6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照此说法,资本主义实行的是一种“按能力分配”的原则,资本家凭借其运营资本的能力,劳动者则凭借其从事劳动的能力,分别获得各自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如果把按劳动能力计算个人报酬等同于按劳分配,那么,第一,按劳分配就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而不属于未来新社会的分配原则。第二,与按资分配一样,按劳分配是一种不平等不公正的分配原则,是一种特权原则,因而是“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第三,未来新社会实行按需分配,按劳分配不同于并且在发展程度上低于按需分配。据考证,这段话的作者是赫斯,该部分内容由赫斯执笔完成。(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7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尽管如此,鉴于《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完成的重要著作,从中可以看到他们对待按劳分配原则的早期认识和态度。他们把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混为一谈,或者说,只是看到了二者之间的连续性而忽视了其中的断裂性;因此,他们对按劳分配原则持一种否定而不是肯定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当今国内一些人也主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所谓的“按能力分配”,在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资本主义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之间,采取了一种骑墙式立场,实则是没有任何立场。这些人在理论上犯了多大的错误、在实践中又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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