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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索权的分类(第1页)

三、追索权的分类

(一)以追索权的行使时间为标准,可分为期前追索权和期后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甚至付款成为不可能的情况时,持票人可行使追索的权利。不是任何种类的汇票都有可能发生期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一般仅发生在远期汇票即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上;而见票即付的汇票,由于其事先并无确定的到期日,而其提示付款之日,即为到期日,故不会发生期前追索权。从我国票据实务中看,只有商业汇票为远期汇票,银行汇票及银行本票均为即期汇票。因此,只有在商业汇票上,才有可能发生期前追索权。

期后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因付款被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而可行使追索的权利。实务中,所行使的大多为期后追索权。对于任何种类的汇票,不论是无须承兑的见票即付汇票,还是已经承兑的到期日确定的远期汇票,均有可能发生期后追索权。

(二)以追索权行使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最初追索权,是指最后持票人向汇票上的所有债务人所行使的追索权。所谓再追索权,是指履行了追索义务的被追索人向其他汇票债务人所行使的追索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主要有:一是权利消灭时效不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最初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而再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二是追索的款项不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最初追索权所涉及的款项包括汇票上记载的金额、该金额在一定期间的法定利息、所必需的法定费用。而再追索权所涉及的金额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该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法定利息、所必需的法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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