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商业本票
一、商业本票概述
(一)商业本票的概念
商业本票是与银行本票相对应的概念,指企业等非银行主体发行的,承诺于见票时或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如前所述,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设有商业本票的规定。
(二)商业本票的信用功能
商业本票是出票人对自己付款的承诺。出票人发出本票就意味着承担了一项自己将来履行的债务,所以本质上本票、商业本票与债券无异,都是为取得信用而创设的金融工具。一般认为本票与债券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时间的长短,本票的存续时间较短,属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而债券存续时间长,属于长期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1]商业本票的信用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商品交易中以本票用于远期付款。购买商品的一方开出本票,以卖出商品的一方为持票人,约定于本票到期日或者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购买商品的一方获得了一个迟延支付货款的信用。[2](2)以本票作为借贷凭证,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本票代表着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的无担保债权,所以可以用作借贷凭证使用。(3)工商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商业本票筹措短期资金。从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商业本票的信用功能主要是由远期商业本票来发挥的。
(三)商业本票的分类
商业本票按其产生的基础,可分为交易性商业本票(CP1)与融资性商业本票(CP2)。[3]
交易性商业本票又称第一类商业本票,是以实质交易为基础的,公司企业因合法交易行为而签发的商业本票。交易性商业票据是因合法商品交易产生的,有真实的物资或者资源作为支撑,票据到期可以用商品回笼款自偿,称为交易性商业本票的自偿性。由于交易性商业本票债权实现有保障,所以是货币市场早期交易的主要票据品种。
交易性商业票据虽然债权有保障,但每张票据金额不一,所以交易起来颇为不便。这便发展出了票据金额固定的融资性商业本票。融资性商业本票又称为第二类商业本票,是指公司、企业为筹措短期资金所签发的本票,经合格金融机构签证、承销后,流通于货币市场上。融资性商业本票并非因实质交易产生,而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而发行,本质上与债券无异。
我国《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都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这种要求不但与票据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相违背,而且给在我国使用融资性票据带来了实质性的障碍和立法上的矛盾。从美国的实践来看,融资性票据是票据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占整个市场的90%以上。我国有必要在条件具备时承认商业本票,并允许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