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足于形式化地理解主观意义的社会行动者02
而就主观意义理解方面的主体间性问题而言,许茨认为,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所具有的时空视角具体表现为两种不同的领域:处于他实际上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withinhisactualreach)和处于他潜在的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withiialreach)——在这里,前者是个体置身于其中的、接受其影响并通过自己的各种活动而对其施加影响的具体社会环境,后者则是由个体的过去构成并有可能通过主观意识加以恢复的世界,以及由个体的未来组成的有可能达到的世界。他认为,存在于个体的自我与他人的自我之间的主体间性,就是在处于他实际上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世界之中构成并得到理解的。具体说来,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的时空位置作为其世界的坐标原点,是通过与对于他来说作为彼在(there)的他人身体的位置的关系而形成此在的,而通过移动身体来变换位置,他就可以把既作为他人的此在也作为他自己的彼在的位置转换成他的此在,对于他人来说同样如此。虽然个体的视角在他从此在变换到作为其新的此在的彼在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但是,他所观察的却是同样类型的对象,亦即其视角的变化并没有导致其观察对象的变化,对于他人来说同样如此;因此,在个体与他人的视角进行互换的情况下,他们所经验的各种事物和对象基本上都是相同的。这种现象就是作为使诸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得以共享实在的先决条件的“视角的互易性”(reciprocityofperspectives),它既包含着关于立场可相互交换的理想化,亦即只要个体与其同伴交换位置,他就会像其同伴那样以同样的类型性来观察对象、原来处于其同伴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各种事物也会因此而处于他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也包含着关于各种关联系统的一致性的理想化,即虽然个体的生平情境与其同伴的生平情境存在着各种差异,但就其在具体情境之中的现有意图而言,他们却会以相同的方式选择和解释从现实的角度,或者从可能的角度来看具有共同性的对象及其特征。接下来,许茨又补充指出,虽然诸个体的生平情境和由之决定的关联系统各不相同,并且进而导致了他们在具体经验的明晰性、独特性、熟悉性和准确性方面的诸多不同,但这些差异都不过是对这里所谓的视角互易性的共同性的补充,并且是通过个体所形成的各种具体的动机体现出来的[12]。
可见,通过主体的位置、主观意义的生成和“视角的互易性”这三个方面,许茨便对主观意义的形成过程和理解的前提条件做了更加具体和深入的阐述。有必要强调的是,尽管我们有可能不完全同意他的这种颇富形式化色彩的分析和论述的具体观点,但其中所包含的各种具体内容,却显然都与“通过确定现实的社会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的位置来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紧密相关,因而完全值得我们进行认真的批判反思。那么,在此基础上,许茨又是如何进一步具体论述个体对他人及其自我的认识和理解的呢?
(三)通过“面对面情境”“我们关系”和“生动的现在”认识“变形自我”
许茨认为,现实社会个体的认识对象不仅包括没有任何生命的自然界的物体,而且也包括处于其实际上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具有生命和自我意识的同伴。而对于这样的同伴的认识既不同于认识物质事物、也不同于认识自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首先,在这里作为认识对象而存在的他人的自我,是一个与作为认识者的主观世界相似的“变形自我”(alterego),亦即认识者只有通过其与他人的意识活动同时进行的意识活动,才能加以把握的、既存在于其自我之中又与其自我有所不同的他人的意识流(Other'sstreamofess)[13]。因此,在这里,作为认识者的个体不仅需要认识他人的身体方面的存在,也同样需要认识这种“变形自我”。其次,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个体对自己的自我的认识,也都只有通过反思活动才能进行和完成。也就是说,在这里,他的认识对象只能是他自己那已经完成并且已经成为过去的意识活动及其结果,而根本不可能是他现在依然在进行的意识活动,因为反思活动必须以当前正在进行的意识活动和体验活动的停止为基本前提。不过,作为认识者的个体对作为其认识对象和“变形自我”的他人自我的认识和理解却不受这样的限制。既然如此,那么,无论对于有关主观意义的理解方式的社会哲学研究来说,还是就我们正在为之寻找出路的心灵哲学研究而言,都具有关键性意义的问题便是,作为认识者的个体究竟是如何认识和理解作为“变形自我”的他人自我,亦即如何理解他人的主观世界的呢?
许茨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是从“变形自我”的存在和变化状态出发的。在他看来,“变形自我”具有非常广阔的领域。一方面,从时间维度来看,作为认识者的现实社会个体有可能涉及三类变形自我,即生活在这种个体出生之前,其思想和观念有可能影响这种个体,但这种个体本身却不可能对之产生任何影响的“前辈”(predecessors);与这种个体共处于同一个时代,既有可能影响这种个体,也有可能接受这种个体之影响的“同时代人”(poraries);以及存在于这种个体去世之后,这种个体虽然不可能加以了解和影响,但却可以以某些模糊的方式以之为行动取向目标的“未来人”(successors)。另一方面,从空间维度来看,“前辈”和“未来人”都处于这种个体所处的空间共同体范围之外,只有“同时代人”才和他共处于同一个时空共同体之中,并且有可能发生各种关系、进而发生各种相互影响。因此,虽然对于主观意义的理解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来说的主体间性,就存在于个体与这三种人之间,但它却是通过处于许茨所谓的“同时代人”之中的、与个体直接发生各种关系并相互影响的“伙伴”(sociates)各种关系而具体表现出来的。
概略说来,许茨认为,在生活世界之中,现实社会个体始终是与一群特定的伙伴共享同一个时空共同体的,而这种共同体也就是他所谓的“面对面情境”(face-to-facesituation)。在这种情境之中,个体总是会注意他人的存在及其各种表现,亦即他总是具有各种“主你取向”(thou-orientations),并且因此而通过时空直接性,在具体做出谓项判断之前,便开始了对这种他人自我的经验——如果这个正在被注意的他人也对这个个体保持着同样的意识状态,那么,他们之间存在的“面对面关系”就会由此而转化成“我们关系”()。许茨认为,“面对面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之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我们关系”则是这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具体化。只有通过这样的关系,个体才有可能在正在发生的具体事件过程之中目睹他人的各种行为和表现,从而为理解作为“变形自我”的他人的主观世界及其各种特性准备必要的条件[14]。因此,在通过“我们关系”与他人共同进行某种活动的过程中,个体就可以直接认识和领会他人的主观世界了:“我们是通过他人思想的‘生动的在场’(vividpresent)、而不是通过其‘最接近现在的过去’(modopreterio)来捕捉这种思想的。……他人的言语和我们的倾听过程是被当作一种生动的同时性(vividsimultay)而得到经验的。”[15]
许茨认为,这种通过生动的同时性来理解他人的主观精神世界的意识流现象,也就是主体间性的本质之所在,因为通过它、通过自我理解和理解他人的同时进行过程,各种个体就都可以使他们在生活世界之中的共同存在变成可以理解的、进而使他们的彼此作为对方的“变形自我”而存在的主观世界也变成可以理解的了。
可见,许茨是在将现实社会个体定位在生活世界之中、定位在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的基础上,从时空共同体出发,通过“面对面情境”“我们关系”和“生动的现在”这几个方面,以逐步深化、逐渐具体化的方式,来探讨和研究对于其社会哲学理论建构来说至关重要的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问题的。不过,我们在对其基本思路的清晰明了和独创性感到惊异的同时,也显然可以清楚地看到,假如他的探讨和研究止步于此,那么,其研究结论就难免流于形式化、甚至难免流于表面化,因为这些结论充其量只能使我们看到现实社会个体在认识和理解主观意义的时候的各种外在表现,而无法看到其内在根据。作为一位思想深邃且富有原创性的思想家,许茨当然不会止步于此——他是通过进一步阐述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行动者的行动、动机、设计、角色,与作为其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之具体背景的“多重实在”,来实现其对主观意义的理解方式的、由“静态”描述到“动态”勾勒的转变的,并且正是通过这样的转变,他便进一步把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内在依据展示了出来。
(四)作为理解主体之诸阶段的行动、动机、设计和角色
1。行动
一般说来,任何一种主观意义都是通过现实社会个体的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加以实现并体现出来的,因此,任何一种对主观意义的理解也绝不完全是抽象的、静态的、形式化的,而必须是通过具体的、动态的、充满着实质性内容的行动过程来进行。许茨不仅深深地了解这一点,而且,他从M。韦伯和E。胡塞尔的相关研究成果出发也做了进一步深入的研究,这首先体现在他通过区分“行动”(a)和“活动”(act)而对“行动”进行的界定和论述上:在他看来,“行动”指的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根据某种预先设计的方案进行的、取向某个未来的具体目标的人类行为,它来源于行动者的意识经验,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具有主观性、目的性、计划性和过程性[16];它既可能是公开的、使个体与外部世界联系起来的行为,也可能是个体在主观意识之中私下进行的隐蔽性行为;既可能是行动者努力达到某种既定目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他决定放弃某种目标的行为。另一方面,“活动”则“指的是这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的结果。也就是说,指的是已经完成的行动。”[17]实际上,许茨所说的“活动”不仅表示某种特定的行动的结果,更加重要的是,它既表示行动者在其内心之中设想行动过程、对行动进行具体设计的时候所依据的,作为已经形象化了的结果的出发点,也表示行动本身在现实世界之中造成的、作为“事态”(stateofaffairs)的结果。
可见,通过这样对“行动”进行界定和研究,许茨不仅使主观意义及其理解具备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和实际形态,因而使之不再是空泛的和难以把握的抽象之物,而且他通过对行动和活动的区别,实质上也把过程维度,尤其是可以说把“生成”(being或者growing-up)维度具体展示出来了。这样一来,研究者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的探讨和研究,显然就有可能摆脱抽象的、形式化的空泛议论,由于变得具有比较明确的针对性而可以具体化了。
2。动机
虽然出于其“原始焦虑”,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行动者必定会通过各种设计方案而采取特定的社会行动,亦即行动是以设计方案为前提的。但是,许茨认为,任何一种设计方案又都是以行动者所具有的动机为基本前提的。鉴于M。韦伯在论述动机的时候出现的各种含糊不清之处所导致的严重缺陷[18],他通过把动机进一步区分为“目的动机”(iive)和“原因动机”(becausemotive),对具体通过动机体现出来的、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进行了进一步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他认为,所谓“目的动机”是包含了行动者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得到的结果的动机,在这里,动机指的是即将通过行动者采取行动而造成的、未来的事态或者结果。因此,尽管这种动机所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客观的,但是在这种结果出现之前,它本身却是一个从属于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世界的范畴。而所谓“原因动机”所指的,则是包含了各种已经成为过去的、使行动者之所以采取这种行动而非采取其他行动的经验的动机。因此,在这里,动机指的是行动者已经采取的行动的原因和根据,可能包括其社会文化背景、生存和工作环境、成长经历和心理倾向等,它本身所构成的是无论行动者本人、还是作为观察者的社会科学家都可以进行考察和研究的客观范畴。行动者可以通过进行自我反思来考察和认识它,作为观察者的社会科学家则可以通过对意义的主观理解来认识和研究它[19]。
可见,如果说通过区分“行动”和“活动”来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就是把这样的探讨和研究进一步具体化了的话,那么,把动机区分为“目的动机”和“原因动机”的做法,则显然把以社会行动为实际载体的主观意义进一步细化了。此举不仅进一步实现了主观意义在行动层次之上的具体定位,而且,也将其相应的主观范畴与客观范畴实事求是地有机联系了起来。
3。设计
出于“原始焦虑”、以“目的动机”为基础的社会行动要想达到预期的结果,显然不可能离开行动者所进行的各种相应的具体设计,而就社会行动所承载的主观意义的具体存在方式和表现而言,设计也显然会使以“目的动机”的形式实际存在的主观意义得到进一步具体化。在许茨看来,设计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各种来自现实社会个体的“原始焦虑”并经过其特定的“生平情境”而形成的、已经经过类型化了的各种“关联系统”(systemsofrelevance);在日常生活之中,它们和现实社会个体所具有的生平情境和“现有的知识储备”的各种成分,都变成了决定这种个体的具体态度、选择和承诺的“常规”(rubric),从而既能够决定这种个体即将进行的社会行动的方向、也能够决定这种行动及其结果所可能具有的各种特征[20]。第二,具体就现实社会个体对行动的设计过程而言,许茨指出,任何一种社会行动的设计都是以生活世界之中的类型化成分为基础的,而它本身就是这种个体通过其幻想过程而对其未来行为进行的预期——在这种设计过程中、为了造成同样的事态,个体可以在类型相同的情况下,以和他在以往进行活动的时候所采取的方式就类型而言相同的方式来进行活动。而在这样做的时候,他所依据的就是“我可以再做一次”(I-do-it-again)的、具有强烈理想化色彩的类型化[21]。第三,从时间维度上来看,许茨指出,在通过这样的预期来设计其社会行动的时候,个体实际上是通过幻想过程而使自己置身于某种将来的时空环境之中,并且从其特定的生平情境和现有知识储备出发,把他正在加以设计的行动过程都想象成似乎已经实际进行过了,进而构想可以用来完成这种行动的每一个步骤的。因此,严格说来,现实社会个体进行这种设计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在其主观心灵之中、以“将来完成时态”对其行动所可能产生的各种结果的预期过程。
可见,通过具体的设计过程,个体所赋予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便进一步具体化了。在这里,意义不再是纯粹主观的东西,而是在所谓“常规”的制约作用,甚至决定作用的情况下逐步变成了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的结合体,而这样一来,意义便显然已经像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体已经和作为其具体环境的社会实在联系起来那样,与客观的意义脉络联系起来了,并且因此而进一步获得了得到具体研究的现实性。
4。角色
显然,要想通过社会行动减缓抑或消解“原始焦虑”,行动者就需要以其进行过的设计为基础,把已经设计好的方案付诸实施,而这便需要他在其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之中扮演一定的角色。许茨指出,虽然行动者的“行动”既可以指通过特定的身体运动而实现其设计、对外部世界产生一定影响的“公开行动”,也可以指其通过内心的理性思考活动来解决其问题的“隐蔽行动”。但是,作为通过扮演角色的“工作”而存在的“公开行动”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它是行动者根据预先设计的方案而在外部世界之中采取的行动,其目的是通过其特定的身体运动而造成他所设想的事态。在这个过程中,现实社会个体是从外部时空和内在时间的绵延这两个方面来经验这种“工作”的,而这样一来,“工作”实际上便形成了现实社会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的“生动的在场”,并且因此而开始了他与其他他人的社会互动和沟通过程。当然,在进行任何一种“工作”的过程中,任何一个个体所投入的都只是其作为整体的“自我”的一个片断,因而其他未经呈现的片断则潜在于这种个体的主观世界之中,而通过在不同的情况下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行动、扮演形形色色的角色,个体便把作为其自我的主观精神世界的各个方面呈现给他人和社会了。
显然,如果说在具体阐述行动者通过扮演一定的角色、通过在具体社会环境之中进行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之前,许茨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研究和论述还具有一定的抽象色彩的话,那么,到这里,主观意义便通过行动者的“生动的在场”、通过行动者在扮演特定角色的过程中与特定的他人进行社会互动过程所具有的“生动的同时性”,而完全具体地体现出来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只有使作为被研究对象的个体的主观世界置身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通过具体的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而实现对这种精神世界及其中所包含的主观意义的定位,有关“主观意义及其理解”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得到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解决,因而不再流于抽象的假设和相应的空泛议论。
不过,到此为止,我们所评述的许茨有关主观意义及其理解的观点,仍然局限于日常生活世界之中的实际行动者的层次之上。也就是说,这些观点只是涉及作为“局内人”(insiders)而存在的、普通的社会行动者在具体从事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对主观意义的建构和理解,因而并没有涉及作为“局外人”(outsiders)而存在的、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研究者,究竟是如何对主观意义进行探讨、认识和理解的。但是,这两种人看待主观意义的基本视角又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我们下面再简单评述一下许茨在这个方面的、有关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的研究成果,以便使我们对心灵哲学的研究出路的探索更加完满。
(五)以作为研究主体之手段的“侏儒”为核心特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
同样作为广义的社会行动者的社会科学研究者,究竟应当如何看待、理解和研究另外那些并非社会科学研究者的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呢?或者换句话说,作为研究者而非实际行动者的社会个体,究竟应当如何看待、理解和研究普通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呢?毋庸赘言,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是社会学理论、社会哲学的根本性问题,同时也是包括心灵哲学在内的、所有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都必须认真面对的根本性问题——只要这些学科所涉及的是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及其各种具体表现,情况就是如此。因此,它也是社会科学方法论必须加以探讨和研究的至关重要的根本性问题。那么,就这个问题而言,许茨究竟有哪些基本观点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呢?实际上,他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的:首先,研究者应当采取的科学的方法观是什么;其次,主观理解与科学世界的基本特征;最后,作为具体研究手段的“侏儒”的作用。
1。关于研究者应当采取的科学的方法观
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许茨与M。韦伯、E。胡塞尔一样,都是从欧洲学术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行的有关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性质和方法的大论战的理论背景之中脱胎而来的。虽然这场论战的直接结果是形成了相互对立的两大阵营,亦即形成了企图以自然科学方法一统天下的实证主义派别和充分强调社会科学从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和研究方法方面的独特性的生命哲学—文化科学派别。但是,许茨也和诸如M。韦伯和E。胡塞尔这样开创一个新学派的学术大师一样,在具体展开其社会哲学思想的时候,却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陷阱。在许茨看来,无论是强调自然科学方法一统天下、还是强调社会科学自成一家,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他认为,对于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所有各种经验性科学来说,“有关科学程序的一整套规则都同样是有效的……。此在和彼在,有关由科学家同伴进行的有节制的推理和证实原则,以及那些有关人们当前使用的统一性、简单性、普遍性、精确性原则的理论观念,情况都是如此。”[22]实际上,强调自然科学方法一统天下的研究者忽略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殊性,而反对自然科学研究的教条主义的研究者则往往既缺乏恰当的方法论指导、又没有足够的哲学知识以发展出真正科学的方法论,因而其结论也往往是不可靠的。在他看来,只有把现象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M。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有机结合起来,研究者才能逐步形成真正适合于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进而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的科学方法。许茨认为,这种方法是通过主观理解与科学世界的特征的关系体现出来的。
2。关于主观理解与科学世界的基本特征
在批判地继承M。韦伯关于科学研究既是“价值关联”的、又是“价值中立”的,因而必须通过理解和解释来研究社会现象、利用理想类型把经验性事实与主观意义联结起来的方法论观点的基础上。许茨指出,对主观意义的理解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从一开始,人们就理所当然地把他们的日常生活世界,解释成了由充满意义并且已经经过类型化的成分组成的世界;第二,从认识论角度来看,它涉及关于生活世界的有效性知识及其构成条件的哲学问题,诸如主体间性和知识的社会起源等;第三,它指的是在对待其既作为被研究对象、同时又作为进行观察和行动的主体而存在的过程中,研究者必须把理解当作一种手段,在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社会行动者面对生活世界而构造的第一级构想(first-orderstructs)的基础上,把有关这些被研究的社会行动者的行动模式的第二级构想(sed-orderstructs)构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