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说来,由于科学静观的世界与现实的工作世界有所不同,研究者的目的只是为了理解世界、而不是为了改造世界,所以,他必须从其原来所处的工作世界之中脱身而出,摆脱他原来具有的“原始焦虑”“生平情境”“关联系统”“现有的知识储备”等方面或者维度,通过脱离“面对面情境”和“我们关系”而使自己变成非功利的、孤独的(solitary)观察者[23],并且把既作为其具体研究手段、又作为“第二级构想”的承担者的“侏儒”构造出来。
3。作为具体研究手段的“侏儒”的作用
许茨指出,从根本上来说,研究者理解生活世界,也就是理解社会行动者在采取行动之初、在界定其特定情境的时候所使用的方式。因此,这种理解的关键在于,研究者观察和理解参与社会互动的行动者所使用的各种方式、所造成的各种结果,并且在此基础上构想出与这些行动者的行动相对应的、具有类型性的行动模式和人格类型。在这里,所谓“行动模式”指的是有关行动者的社会互动过程和模式的“第二级构想”,而所谓“人格类型”则是指作为这种构想的承担者的、被社会科学家构造出来以替代实际行动者的模型,亦即许茨所谓的“侏儒”(homunculi)。他指出,“侏儒”完全是由社会科学家构想出来的,它的意识、兴趣、动机、现有的知识储备、行动方案及其选择、“此在”和“彼在”、视角和动机互易性,以及相应的各种关联系统,都是由研究者预先确定并赋予它的[24]。因此,通过决定这种“侏儒”的活动的舞台、扮演的角色、采取的行动及其所产生的结果,研究者就可以对实际存在的行动者及其主观意义,做出既具有意义适当性、又具有严格适当性的科学解释了。当然,研究者要想使“第二级构想”和“侏儒”真正发挥这样的作用,就不仅需要使它们满足逻辑连贯性假设、主观解释的针对性假设和与实际行动者的一致性的假设,同时还必须使如此得出的研究结论要么直接、要么间接地来自生活世界的直接经验,使各种术语和观念实际上都清晰明确,并且使各种研究结论与其他已经得出的研究结论相容或者一致[25]。
综上所述可见,通过系统地研究和论述“自然态度”和“生活世界”的类型化,主体的位置、主观意义的生成和“视角的互易性”,通过“面对面情境”“我们关系”和“生动的现在”认识“变形自我”,作为理解主体之诸阶段的行动、动机、设计和角色,以及以作为研究主体之手段的“侏儒”为核心特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这样五个方面,许茨便从其创立的现象学社会哲学的基本立场出发,对现实社会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的主观意义的建构和理解过程,进行了颇富独创性的探讨、研究和论述,从而对“如何通过把现实社会个体置于生活世界之中来实现对主观意义的学术定位和有效研究”的问题,做出了既系统又明确的回答,并为包括我们在内的、所有有志于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的后来人,提供了一份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
不过,另一方面,许茨的研究和论述也和其他任何一种研究和论述一样,根本不可能是十全十美、无懈可击的。而我们则显然只有对他的这些研究成果进行了严格彻底的批判反思和扬弃,才有可能更好地进行我们自己的相关研究。
第三节理解意义的出路:扬弃静态化、形式化的视角
虽然当代西方心灵哲学家们未必能够完全认同我们在上面加以简要评述的、许茨基于其现象学社会哲学的基本立场而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进行的探讨和研究。但是,这种以现象学家所特有的深刻洞察力进行的探讨和研究及其所得出的各种结论,却因为既具体展示了使心灵在生活世界之中得到学术定位的现实可能性,又由于深刻揭示了一系列难以否定的相关事实真相,而使这些研究者实际上不得不对这种研究取向及其结论加以充分重视。除非这些研究者出于非学术的、一厢情愿的否定性情感的蒙蔽,根本不打算充分正视和认真对待它们,否则,情况就一定会如此。
在我看来,对于当今实际上已经陷入困境、不断进行着恶性循环而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心灵哲学研究来说,这种颇富启发意义的主观意义研究及其相应得出的各种具体结论,不仅所针对的恰恰就是一直在困扰着心灵哲学研究的、包括所谓“他心问题”在内的各种根本性问题,亦即其所针对的恰恰就是与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有关的各种问题,而且,许茨在现象学社会哲学意义上所进行的这一系列探索和研究,实际上已经为心灵哲学研究彻底解决所谓“他心”问题,具体展现了一幅颇有希望取得成果的学术前景。当然,许茨的这些探讨和研究本身,实际上也具有其难以避免的弱点,甚至可以说是缺陷。因此,要想通过实现心灵哲学研究视角的从“能动者”向“社会行动者”的根本性转变,而为心灵哲学研究取得实质性突破、真正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坦途,我们便绝不能像绝大多数心灵哲学研究者所做的、以简单“平移”相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那样的方式,同样以简单“平移”来全盘接受许茨的这些研究成果,而是必须以同样严格的和彻底的哲学批判反思态度来对待这些研究成果,通过对它们进行尽可能彻底的扬弃,来推动我们自己的心灵哲学研究。
有鉴于此,我们将通过指出许茨的这些研究成果的缺陷,来探索对它们实施扬弃的具体方式和途径。
一、许茨有关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研究所具有的缺陷
就当今西方哲学界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探讨和研究而言,许茨的研究结果可以说是空前的。如果说他的现象学社会哲学理论的主导性倾向是意义的主观化的话,那么,其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则是类型化。那么,这种研究及其所取得的各种结论究竟有哪些基本弱点呢?在我看来,它至少包含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缺陷:
(一)关于现象学研究方法
毋庸赘言,对于任何一种学术研究来说,研究方法实际上都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过程中,许茨所使用的就是现象学的基本立场和研究方法。即使他同时也参照了包括M。韦伯、H。柏格森等人的相关研究成果,他利用现象学方法来研究主观意义这一点却是毋庸置疑的。那么,这种基本研究方法难道有什么问题吗?虽然许茨并没有系统而明确地阐述其所使用的现象学方法究竟是什么,但是,我们却可以通过简单参照另一位著名现象学家关于现象学方法的论述,来非常简要地考察一下实际情况究竟如何。作为现象学美学的创始人和最主要的代表之一,M。盖格尔(Geiger)曾经在其最重要的学术著作《艺术的意味》一书中,专门谈到现象学方法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它既不是从某个第一原理中推演出它的法则,也不是提供那些特定的例子进行归纳积累而得出它的法则,而是通过在一个个别例子中从直观的角度观察普遍性本质、观察它与普遍性法则的一致来得出它的法则。……现象学方法的第一个标准是,它依附于现象,它的任务是研究现象。……第二个标准是,它存在于人们对这些现象的领会过程之中,……存在于它们的基本特性之中,……第三个标准是,人们既不能通过演绎,也不能通过归纳来领会这种本质,而只能通过直观来领会这些本质。在这里不存在有关人们所得出的各种结论的正确性的客观标准。……我们并不具有能够使反对这些发现的人心悦诚服的客观方法。……那些建立在现象学方法基础上的学说本质上都是贵族式的。对于那些不具备这个方面的才能的人来说,即使其他人早已经发现的那些基本特征,他们也无法看到。”[26]
可见,只要能够认定盖格尔在这里所说的现象学方法并不仅限于对美学研究来说具有这样的基本内容和特征,而是就现象学的所有分支研究来说,乃至对于所有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来说都是如此。那么,我们显然就会马上看到下面这些具有根本性的关键问题:
第一,既然这种方法既不是演绎法也不是归纳法,而是本质直观方法,那么,它究竟是怎么来的、与这两种方法的关系是什么?
第二,既然有关现象学的研究结论的任何一种客观标准都不存在,同时也不存在使反对者能够信服这种结论的客观方法,那么,人们究竟为什么要相信这样的研究结论,又如何才能真正相信这样的研究结论呢?
第三,最为重要的是,假如现象学方法和以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种学科真的就是所谓“贵族式的”学科,那么,究竟具有何种资质的研究者才能成为这样的“贵族”呢?或者,究竟是谁才有资格抑或有能力进行这样的探讨和研究并得出恰当的研究结论呢?
可见,尽管我们已经看到的、由许茨的现象学社会哲学研究所带来的研究结论,都具有引人注目的明确性、恰当性和深刻性,但是,这显然并不意味着现象学的研究方法是完美无缺、没有任何问题的。实际上,即使现象学方法通过充分强调从将主体和客体有机联系起来的意向性出发,实现了对主体与客体、演绎和归纳的二元分裂对立的超越抑或扬弃,这里也显然存在着究竟何种作为研究者的主体才有能力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现象学研究并得出恰当结论的重要问题。一言以蔽之,在我看来,许茨对这种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实际上和绝大多数心灵哲学家一样,都没有对作为研究者的现实主体及其采用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进行系统、严格和彻底的批判反思,因而实质上是把这样的研究主体“屏蔽”掉了。也正因为如此,所以,这三个方面的方法论问题才会给现象学研究方法,尤其是给他的社会哲学研究,留下深深的、难以消除的隐患。
(二)关于类型化研究方法
就许茨从现象学社会哲学角度出发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进行的研究和论述而言,实际上并非只有其所运用的现象学方法存在着上述问题——作为其研究方法论核心的类型化方法,也同样不是无懈可击的。具体说来,虽然无论是M。韦伯还是E。胡塞尔都非常推崇类型化方法,使之变成了他们各自的探讨和研究的重要方法论手段,尽管这种方法本身也确实是人类认识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内的外部世界的过程和相应的结果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并且由于能够把被认识对象的各种本质性联系和基本特征联系起来而包含着逻辑和规则的成分,本身就是人类进一步深入认识各种特定对象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但是,这样的方法抑或研究手段,本身也是必须通过哲学上的、严格彻底的批判反思来确定其有效性限度的,否则,研究者便不仅只是在常识意义上,亦即在未加任何批判反思、对其有效性限度茫然无知的情况下来使用它们,必定难以避免因此而存在于这种研究手段和研究结论之间的或然性。而且,当研究者在运用这种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得不出预期的结果、甚至陷入困境的时候,他们也往往并不会对这种研究方法的有效性限度进行系统深入的批判反思、而常常是单纯地将其弃置一旁、用另一种不同的研究方法替代了事。
第一,许茨在这里既没有涉及各种作为“诀窍”而存在的、已经类型化了的知识本身的实际生成过程,也没有涉及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行动者对这种类型化的“诀窍”的接受过程。前一种失误显然会使这些类型的社会起源受到不应有的遮蔽,因而必定会使包括研究者在内的、所有使用这些“诀窍”的现实社会个体,对它们的“所以然”一无所知,因而基本上不可能进一步实现对它们进行的、严格的学术定位。而后一种失误则不仅完全忽略了研究者所应当具有的能力、资质,同时也忽略了作为被研究对象的现实社会个体的生存发展过程和相应的各种主观差异。一言以蔽之,在许茨这里,所有这些相关的方面都具有特别浓厚的“预成性”(preformative)特征,而几乎没有任何动态生成特征。这显然是与活生生的、不断动态发展的社会实在不一致的,因而也是难以恰当地对待和研究这种社会实在的。
第二,无论在M。韦伯和E。胡塞尔那里,还是在许茨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进行的探讨和研究之中,类型作为一种研究工具抑或研究手段,都具有特别突出的孤立静止色彩和形式化色彩。也就是说,不仅所有这些作为“诀窍”的类型性知识,都像逻辑规则那样主要作为形式而具体存在并发挥作用,基本上不具有相关的实质性内容。而且,更加重要的是,正是因为所有这些作为“诀窍”的类型都已经孤立化、形式化了。所以,它们不仅实际上脱离了它们那些具有鲜活的实质性内容的“原型”,它们相互之间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有机联系,因而实际上只能像钳子、锤子组成一套工具那样组成某种松散的集合体。不仅单一类型的“构想”是如此,有多种构想组成的、作为所谓“第二级构想”的承担者的“侏儒”也同样是如此。而这样一来,这种研究方法的现实针对性究竟有几何,显然就是一个难以回避的关键性问题了。实际上,尽管许茨是从现象学社会哲学立场出发来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但他对这种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已经表明,他所追求的目标依然像自然科学家们那样,是将普遍有效性最大化的形式化!
(三)关于形式化的研究取向
从根本上说,无论许茨所运用的、作为其研究模式的基础的现象学方法,还是作为其具体方法论核心的类型化方法,都包含着根深蒂固的形式化倾向。可以说,无论其所说的“时空共同体”“面对面关系”“我们关系”“视角的互易性”“动机的互易性”等,还是他所明确要求的研究结论所必须符合的各种基本假设和相应的各种要求,无不或隐或显地充满着形式化的色彩。在我看来,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无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脱胎于数学自然科学的现象学研究,还是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和改进对象的M。韦伯的理解的社会学,实际上都是把形式化作为一种至关重要的方法论手段来加以具体运用的。那么,这样的具体做法难道有什么不妥,并且必须加以严格彻底的批判反思吗?
(四)关于预成论倾向
虽然在从现象学社会哲学出发系统地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的过程中,许茨既没有明确地提到预成论(preformationtheory),也没有清楚地谈到自己的探讨和研究与这种理论究竟有没有关系、自己究竟是不是具有这样的基本倾向,但是,这却并不意味着他的研究和论述实际上根本不包含这种基本倾向。从根本上来说,只要在其探讨和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实际上是诉诸形式化、把形式化的研究方法当作最重要的研究方法来运用的,他就必然会有意无意地将被研究对象及所有主要方面都看作现成的、固定不变的,并且因此而忽略其动态生成的方面和维度,通过努力将其孤立化、抽象化、形式化乃至精确化,来得出其所追求的绝对客观和普遍有效的研究结论。而这样一来,恰恰是由于忽略了被研究对象的动态生成维度,研究者不仅往往停留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层次上、难以真正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结论,同时也会因为他几乎把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被研究对象的各种具体形式之上,且由于不自觉地忽略了被研究对象的实质性内容维度,最终导致抽象的、仅仅诉诸形式推理的探讨和研究,其所得出的充其量不过是空泛之论,甚至有可能由于错误地超越了被研究对象的范围界限而形成完全错误的研究结论,也就都在情理之中了。毋庸赘言,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许茨在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时空共同体”“面对面关系”“我们关系”“视角的互易性”“动机的互易性”等,实际上都包含着这种“预成论”的基本倾向,并且因此而促使他只能流于形式上的、抽象的探讨和论述。
综上所述可见,尽管许茨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探讨和研究已经得出了清晰明确、内容丰富的深刻结论,但这样的探讨和研究也并不是完美的、无懈可击的。我们只有通过尽可能彻底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态度,来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所有这些与心灵哲学的根本性难题有关的研究成果,才有可能通过做到实事求是和卓有成效的扬弃工作,汲取有助于我们的探讨和研究的所有有益的成分。
二、如何对许茨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批判和扬弃
在我看来,对任何一种有参考价值的相关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的批判扬弃,无疑都需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方面的条件,即:第一,已经对这种研究成果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和确切的认识,能够比较清楚地把握其优长劣短;第二,已经具备了能够超越这种研究所使用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的,更加优越和合理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为了使我们的研究和论述更加简明和清晰,本小节主要涉及这里的第一个方面,而把第二个方面放到本书的最后一章再加以概略的研究和论述。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对许茨的研究成果的批判扬弃,是以为当代已经陷入困境的心灵哲学的研究寻找出路为基本前提的,因此,无论我们所涉及的这种研究已经取得的重大研究进展和相应的丰富成果,还是我们在上面对这种研究的主要缺陷抑或不足之处的概要阐述,也都是以满足这种基本需要为中心而进行的。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我认为,许茨从其现象学社会哲学的学术视角出发,通过“时空共同体”“面对面关系”“我们关系”“视角的互易性”“动机的互易性”等一系列颇具形式色彩的重要范畴,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进行的一系列深刻精辟和卓有成效的探讨、研究和论述,不仅具体展示了通过使研究者的基本视角从抽象的“能动者”转向具体的“社会行动者”而实现“行动者及其心灵在生活世界之中的定位”的现实可能性,而且,他也系统而具体地阐述了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一方,究竟是如何通过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通过所谓“生动的在场”和“生动的同时性”,而实现对同样作为社会行动者的另一方的主观意义的理解的。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来看,我们完全可以说,只要今后的心灵哲学研究者不再像当代西方的许多心灵哲学家所追求的那样,通过在自然界之中确定心灵的位置,通过把心灵完全等同于与之截然不同的自然界物质对象来解决所谓的“他心问题”,而是真正能够实事求是地做到“把该撒的东西给该撒”,把心灵真正看作现实社会个体实际上所具有的主观精神世界,进而通过活生生的、动态的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对心灵的生成过程、存在状态、基本内容、本质特征和具体表现形式进行系统全面的探讨和研究,那么,所谓的“他心问题”是完全有可能得到恰当的、合乎实际的科学解决的。一言以蔽之,许茨从其现象学社会哲学出发对生活世界的意义建构和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探讨、研究和一系列结论,实质上恰恰为当代的心灵哲学的主观意义研究指出了一条特别有价值的出路,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这样的研究提供不可多得的宝贵启发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