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应当认为,在1845年的经济学研究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制定唯物主义历史观这个新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基础的必要性,并形成了说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法的前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明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法,并在此基础上第一次全面而完整地制定了唯物主义历史观;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成为进一步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十多年后,马克思又作出了自己的第二个伟大发现——创立剩余价值的理论。可以再补充一点,如果说唯物主义历史观在一定意义上最初还是作为一种假设,那么把它用于分析资本主义,从而证实和丰富了它,并且把它变成被证明了的科学理论。[65]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是这样实现的。
现在,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这个发现的意义有必要作一些更确切的说明。把这个发现说成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辩证法的发现,严格讲来,并不是十分确切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无论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从来没有提出过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命题。
生产力的概念在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政治经济学中就存在了。可以认为,在马克思主义范畴体系中,这个概念有了新的含义。[66]但是生产关系的概念——如果不是在术语上,那么至少是在实质上和它的内容上——都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特有范畴,并且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核心范畴之一。因此,确定生产关系的概念,是阐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关系的必要前提。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此,但并不限于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两者并不完全一致。
生产关系的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经存在,这个术语本身也已经出现了。但在这里形式落后于内容,生产关系的概念在这里凝结于这样一些术语的内容之中,如“市民社会”、“交往方式”、“交往形式”、“交往关系”、“生产和交往关系”、“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关系”、“生产关系”。这个概念在这里还没有十分确切地规定下来,但它已经一般地形成了。
但奇怪的是,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考察生产力的时候,他们从未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确定下来,他们只是相应地考察了: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生产力和所有制形式。我们试将这两种情况用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归结一下。
首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阐明了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主要的基础。在这里,人的活动的定义,成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原理之一。人的活动包括两个方面:生产(人对自然的关系)和交往(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和交往彼此相互制约着,但生产是决定性的方面。交往是人和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人们之间的一定的关系——交往关系,这是广义的社会关系(不是指与个人对立的社会关系),即在社会内部形成的最一般的关系(不同于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交往形式是交往的一定类型,是交往关系的一定类型。因此,“生产力决定交往形式”的原理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是一致的。这一解释已被下面的这一情况所证实,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特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后的著作中所提到的,这样的公式正是生产力决定社会关系。
有必要将两个事实同这一点加以比较。第一,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物质的(实质上是生产的)活动已经被看作是人的活动的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形式,物质的(相当于生产的)交往是它的决定性形式,而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则成为人的生活活动的决定性方面。第二,在许多情况下,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和市民社会的概念,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的概念(参照术语“社会生产关系”),是相近的,甚至是相等的,因此,生产关系是决定人们其他一切关系的基本的社会关系。
如果把这些不同的原理结合起来,就可以得出一个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关系的结论。
其次,现在我们来看一看关于生产力和所有制形式之间关系的原理(上面我们在谈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时已经指出了以劳动分工为中介的它们的从属关系)。所有制形式是所有制关系的一定类型。正像马克思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的一样,所有制关系不外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因此,从1859年的观点来看,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发挥了基本原理之后,已经有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思想。但是,我们所作的这种“追溯性的剖析”只有相对的,只有加上上述一系列附带条件才是正确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还没有直接把所有制形式归结为生产关系。
因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经有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结论的全部前提,但这种结论在这里还没有直接得出来。列宁认为,马克思的伟大功绩,是从社会关系的全部总和中划分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生产关系。由此可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这一划分过程尚未完全实现,尚未彻底意识到,在这里形式和内容仍然存在着某些不相适应的情况。
如果拿马克思和恩格斯直接写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的著作——《哲学的贫困》和《共产党宣言》来说,那么在其中已经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直接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使基本观点明确化了。但是如果由此而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放弃了最初那个更抽象、内容更为广泛的公式,或者他们后来放弃了“交往”的概念,都是不正确的。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就不可能说明,为什么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晚期著作的许多地方,还会碰到这个概念,那时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在一切方面早就完成了。诚然,决不能把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解释为“旧的”观点的复活。[67]然而正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证明了“旧的”、但是更为完备的1845年观点的合理意义。只要注意一下标题中使用的这样一个题目:《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就是说,这两者并非同一个东西)就足够了。或者是如下的情况:“生产力和交往关系之间的关系在军队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例如可以参照一下马克思在1857年9月25日致恩格斯的信:“军队的历史比任何东西都更加清楚地表明,我们对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的看法是正确的。”[68]当然,关于生产关系的说法不能用于军队,但这里的规律性是同生产领域中一样的,即生产力决定着交往关系或社会关系(把后两段引文加以比较就清楚地表明,对于马克思来说,这是个同义语,是同一个东西)。
“交往”概念在马克思主义史中的命运,同“异化”概念的命运是相似的。在早期(“异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交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这些范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晚期,这些概念本身仍然存在并被使用,但是它们的地位,说得确切些,它们在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的范畴体系中的比重改变了。在马克思主义史中,可以看到由抽象到具体的辩证发展的一般倾向。“异化”和“交往”这种抽象范畴比重的降低,就是这种倾向的结果和表现之一。它们现在很少为人们所注意。
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法(现在我们使用的这一公式,就是指刚才谈到的那些限制和详细说明)的阐述,使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可能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明整个社会的一般结构:生产力——生产关系——政治的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经出现了“存在决定意识”的公式与上层建筑的范畴。
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去详细地发挥论据和进行实际的证明,我们只是说,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关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实质的所有各种不同的评述加以对比,使我们能够对整个社会结构的这四个因素:生产力——生产关系——政治的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加以区别。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这些因素实质上(但不都是同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的术语相符合的)已经作了区分和确定。
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经典观点来看,可以说正是在这里,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创立了完整的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结构的观点。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所有过去的著作相比,《德意志意识形态》向前迈进了原则性的一步,揭示了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统一的生产本身的内在结构,阐明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本联系及其发展的辩证法,因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人类社会基础本身的活动和发展取得了本质上更深刻的理解。另一方面,在这里也阐明了上层建筑的结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的关系,以及它们的组成因素。同时,这里已经大略地阐明了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意识的形式,阐明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所有这一切成就,形成了人类社会一切方面基本联系的完整画面。在此以前只是确立了观点的个别因素,而现在这一观点则具有了比较完全和系统的形态。由此可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社会结构已有了更深刻、更完备和第一次完整的理解。
历史过程的新的分期——关于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初创,乃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发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辩证法的直接结果。
生产力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生产力决定交往形式,一定的社会形式(以及一定的劳动分工,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相适应。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现存的交往形式发生矛盾,这个矛盾要通过社会革命来解决,与新的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的交往形式便代替了旧的交往形式。于是,实现了从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到另一个社会发展阶段,从一种社会形态到后来更高的社会形态的过渡。因此,社会革命是使历史进程分化为质的不同阶段的关节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最后一部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这些基本阶段,已被规定为历史上彼此依次更替并在每个阶段占据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封建所有制、资产阶级所有制。资产阶级所有制统治时代分为两个时期:工场手工业和大工业。最后,作为所有制的第五种形式,就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形式。
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844)不同,在那里一定的历史分期还仅仅以隐蔽的形式含蓄地存在着,只有借助于某种推理才能发现,现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6)中,历史分期第一次被明确地表达出来了。历史分期的标准,在1843年是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联系,在1844年是劳动异化和私有制存在与否,而在1846年,交往形式或所有制形式,实际上是生产关系的形式直接成为这种历史分期的标准了,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法就是这种新的历史分期的标准的基础。1846年的分期,如果不是在术语上,那无论如何也是在实质上,成为马克思主义史上按社会经济形态对历史分期的第一个形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社会经济形态的概念的理解,就内容而言是通过交往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概念,在术语上则是通过社会状况和社会形式的概念而实现的。
应该指出,表面看来这种对历史的分期(1843、1844和1846)与还在文艺复兴时代就已通行的分期,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只是初看起来才是这样,在上述这些年代,马克思主义的独特之点不在于划分这样或那样的历史时期,而在于(在不同年代、从不同深度)理解到经济历史的分期,物质生产发展的渐进阶段,是整个历史过程分期的客观基础。在科学史上,马克思第一次正确地阐明了人类社会发展中质的不同的时代,而这些时代只是为他的最优秀先驱者们所看到并从外表上加以描述的。但是,真正理解整个历史过程的基本的内在结构,就打开了本质上更精确地划分和区分人类历史的最主要时期的道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历史的分期已经具备了完全独特的马克思主义的特征。这里关于历史过程的观点与所有马克思主义以前的观点之区别,不仅潜在地,而且已经实在地确立起来了。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还有一个决定性的进步是:我们在这里发现了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第一个发展了的结构。与唯物辩证法的客观规律完全相适应,这一历史观的结构是由其研究和反映的对象的结构决定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体系,正如它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发挥的那样,是由以下形式所构成的:前提——观点——结论;观点由四个部分构成:生产——交往——政治的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式;考察历史发展各阶段的物质生产[69],这里按照在每个阶段居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被区分为:部落的、古代的、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形式;共产主义革命的必然性是这个观点的主要结论。因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唯物主义历史观径直地和系统地成为科学共产主义的直接的哲学基础,成为它在历史上的第一个社会学的论证。
《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唯物主义历史观形成过程中所获得的结果就是如此,然而实际情况要比以上叙述的复杂得多。
在马克思主义的形成时期,理论发展进行得如此迅速,以至于在这一时期的多数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尤其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不仅反映着某种达到与当时水平相适应的发展结果,而且反映着理论变化的过程本身。因此,在对马克思主义形成时期进行充分而详尽的研究的情况下,有必要把上述多数著作划分为质的不同阶段。
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第一次全面制定,主要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第一章中。正是在这里,马克思主义观点得到了集中的正面的阐述。正像前面已经提到的,这一章的原文(它的写作没有完成),是由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的逻辑联系中写成的五个手稿形成的。这些手稿反映着制定理论时的前后连贯的诸阶段(我们记得,按时间顺序排列的Ⅰ、Ⅱ、Ⅲ和Ⅳ、Ⅴ手稿,相应地代表着三个基本的阶段)。这些手稿的主要特征是,它们都是按照一个共同的纲要写成的(我们在上面转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结构就是它们的基础)。这个纲要不同程度地反映在每个手稿中,它们之间互相补充,并在总体上提供了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完整画面。
今天对我们重要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这个外部特征使我们有可能断定在这个手稿范围内制定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三个不同阶段。研究表明,这三个阶段大致可以确定为:1845年11~12月,1846年1~4月,1846年6~7月。对这三个发展阶段的理论内容加以比较分析,就可以使我们触摸到,从已经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实际达到的水平,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本质上新的更高水平的过渡是如何实现的。例如,异化问题的发展就是这样的。上面我们已经注意到,对劳动分工的分析表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之间具有某种继承性。然而这里我们更为关心的还有另一个方面。
就拿属于著作第一阶段的手稿来说吧。从写作时间和内容来看,它比其他手稿更接近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社会活动的基本方面(其中首要的和决定性的方面是物质生产)在这里被看作为生产的五种形式。这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生产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原理的直接发展,这个原理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到了。其次,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原始的历史关系、社会分工和共产主义,在实质上是同阶级出现以前的社会、阶级社会,和未来的、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这三个阶段无非是我们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已发现的那种潜在的历史分期的发展。
在著作的第三阶段,作为这一发现的结果,作出了那一时期对于唯物主义历史观实质的最明确的表述和新的历史分期——关于社会形态学说的原理。
诚然,应该预先说明一下,人们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印象,似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辩证法的发现只属于著作的第二阶段,只是在写作手稿的相应部分时作出的。这种印象是错误的,正像上面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个发现在著作的第一阶段就出现了。但是,这一发现本身,对它的完全理解和对它的全部结果的发展之间,是要有一定的时间的。这一点必须估计到。
还有一点应予以确切地说明。我们所研究的是马克思制定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过程,但《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人的劳动,我们应当怎样估价马克思在该著作中的成就呢?与《神圣家族》不同,在那里每一位作者都是按照共同制订的计划写了自己的一部分,而《德意志意识形态》则是两人不可分割的劳动的结果。所以只有通过十分复杂的分析,才有可能从共同劳动中区分出每个作者究竟在其中投入了什么,并且只能根据部分内容相对地加以确定。
但是无论如何,问题即便不能从量的方面,那至少也应该从质的方面来加以解决。首先我们知道了每个作者在1845年时已经达到的结果。对《德意志意识形态》和马克思与恩格斯所有其他著作的内容作一般的比较分析,使我们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大致确定这一著作内容的许多因素的由来。例如,把《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内容加以比较,以及把它们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此以前的所有著作加以比较,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十一条提纲的几乎每一条的内容都作了发展,而这些部分的作者仍然应当看作是马克思。其次,对手稿原文中出自马克思和恩格斯每人手笔的修改和补充的分析,使我们能够确定他们每个人在共同事业的贡献中所占的比重。最后,我们有恩格斯的直接证明,即马克思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主要创作者。我们记起这样一段话:“绝大部分基本指导思想(特别是在经济和历史领域内)……最后的明确的表述,都是属于马克思的。”因此,理论“用他的名字命名是公正的”[70]。